為認真落實生態環境部《“十四五”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工作實施方案》《關于加強排污許可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排污許可提質增效工作方案(2022—2024年)》等政策文件要求,持續加強排污許可監管,提高排污許可證核發質量,現將2024年第二批排污許可證質量問題公開如下。
一、核查發現的問題
(一)撫順市生態環境局核發的遼寧清原某制造有限公司排污許可證。污染物排放標準及限值錯誤,排放口DA001錯誤執行《橡膠制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7632-2011),該工序為涂裝工序,應執行《工業涂裝工序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21/3160-2019)。
(二)丹東市生態環境局核發的遼寧某食品開發(集團)有限公司排污許可證。許可排放量錯誤,許可排放量計算時,基準排水量應從嚴按照《遼寧省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21/1627-2008)選取,參數選取錯誤導致許可排放量計算錯誤。
(三)錦州市生態環境局核發的遼寧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許可證。污染物排放標準及限值錯誤,排放口DA007、DA008顆粒物排放速率錯誤填報為4.0公斤/小時,根據《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應為3.4公斤/小時。
(四)營口市生態環境局核發的營口某型鋼新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許可證。污染物排放標準及限值錯誤,排放口DA001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錯誤執行《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9078-1996)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該工序加熱爐及軋機屬于軋鋼生產設施,應執行《軋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5-2012)。
(五)盤錦市生態環境局核發的遼寧某能源有限公司排污許可證。污染物排放標準及限值錯誤,廢水污染因子苯、甲苯、間二甲苯、鄰二甲苯和對二甲苯排放標準錯誤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應執行《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1-2015)。許可排放量錯誤,按照核發技術規范計算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為51噸/年并作為許可排放量,未按照環評文件中揮發性有機物年排放量8噸/年的要求從嚴取值。
二、處理情況
依據《遼寧省排污許可提質增效工作實施方案(2022—2024年)》,省生態環境廳對上述排污許可證核發單位進行了通報,并組織相關市局立行立改,舉一反三抓好整改落實。同時,將核查發現問題按程序報批納入年度省委、省政府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
三、啟示意義
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是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提升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的一項重要舉措。排污許可證是企事業單位生產運營期排污行為的唯一行政許可,是排污單位自證守法、生態環境部門監管執法和社會監督的重要依據。部分地區對排污許可證核發和監管工作重視不夠,把關不嚴,出現污染物排放標準錯誤、許可排放量不準確等問題,導致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同時也增加了“按證監管”的難度,無法有效發揮排污許可制在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中的核心作用。
省生態環境廳將持續開展排污許可證質量核查,進一步強化監督幫扶,按照“誰核發、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壓實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管責任,夯實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基礎,持續推動排污許可證質量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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