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依據:
【行政法規】《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9月14日國務院令第449號,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 ? ?第二十條:轉讓放射性同位素,由轉入單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要求的證明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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