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依據:
【行政法規】《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9月14日國務院令第449號,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 ? ?第三十六條: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應當按照國家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劃出安全防護區域,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必要時設立專人警戒。在野外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的,應當經省級以上政府環保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部門批準方可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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