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項名稱:
在野外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審批
二、法定依據:
1.《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2009年9月14日公布) 第三十六條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應當按照國家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劃出安全防護區域,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必要時設專人警戒。 在野外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的,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部門批準方可進行。
2.《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原國家環保總局令第31號,2006年1月18日公布) 第六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的進口進行審批。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我國有關法律和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辦理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出口的有關手續。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以下活動的審批或備案:(一)轉讓放射性同位素;(二)轉移放射性同位素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三)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蹤試驗;但有可能造成跨省界環境影響的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蹤試驗,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四條在野外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的單位,應當在每次試驗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并經試驗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 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蹤試驗有可能造成跨省界環境影響的,其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部門審查批準。
三、適用范圍:
擬在遼寧省境內開展野外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的持有《輻射安全許可證》的單位
四、禁止性要求:
無
五、申請材料:
1.
野外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實驗申請表(原件)
2.
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試驗有可能造成跨省界環境影響的,其環評報告表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部門審查批準)
六、辦理流程:
1.
申請單位提出申請并按照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2.
受理窗口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預審,決定是否予以受理。對于已受理的,向申請單位出具《遼寧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許可受理單》;對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材料;對不予受理的,向申請單位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
對受理的材料進行技術審查,需要現場查勘的,會同市局進行現場檢查,出具檢查意見。根據技術審查情況決定是否準予許可。
4. 通知申請單位審批決定,采取現場領取或郵寄的方式,送達審批結果。
5.
審批結果網上公開。
七、審批時限:
20工作日(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專家評審、實地踏查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查期限內。)
八、審批結果:
制作簽發《野外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實驗審批審批表》
九、收費標準:
不收費
十、受理方式:
1.
窗口受理:遼寧省政務服務中心3樓24號省環保廳窗口(遼寧省沈陽市皇姑區崇山東路19號)
2.
網上受理:登錄遼寧政務服務網(網址:http://www.lnzwfw.gov.cn/),部門欄目點擊遼寧省環境保護廳辦理
十一、 聯系方式:
電話:(024)83988583
地址:遼寧省沈陽市皇姑區崇山東路19號遼寧省政務服務中心
十二、辦理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