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生態環境廳公布涉固體廢棄物環境污染類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
近年來,遼寧省生態環境系統保持執法高壓態勢,依法嚴肅查處了一批惡意違法,涉固體廢棄物環境污染及非法處置危險廢棄物的環境違法案件,為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懾作用,提醒企業、個人自覺守法,將查辦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黃某某涉嫌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
【案情簡介】
2024年8月8日,沈陽市生態環境局會同沈陽市公安局對黃某某經營的廢舊塑料收集加工點進行現場檢查。經查,黃某某將收購的廢油桶、廢漆桶、廢膠桶及廢化工原料桶等廢棄物經分類粉碎、清洗后打包外售。現場檢查發現,該加工點內東南角有十包已粉碎的碎片待出售,經現場稱重,十包碎片共計5.708噸,另有0.786噸廢油桶、廢漆桶及廢膠桶待粉碎。對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黃某某收集的廢油桶、廢漆桶、廢膠桶及廢化工原料桶均屬于危險廢物。經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加工點現場存放的待售碎片進行采樣,檢測報告顯示,待售碎片均檢出可回收石油烴(石油溶劑),符合HW08廢礦物油與含礦物油廢物特征。該加工點存在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及《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第十條的規定,該加工點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涉嫌環境犯罪,沈陽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將此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二、張某、耿某、王某某等涉嫌擅自傾倒工業固體廢物造成工業固體廢物環境污染案
【案情簡介】
2024年4月28日,沈陽市生態環境局根據公安部門提供的《森林資源資產鑒定意見書》,會同康平縣公安局共同對康平縣東關街道孫白窩堡村二組處宗地進行現場核實。經現場調查,發現該宗地的土地承包人為耿某與張某,兩人承包期間,李某某在該地塊實施了填埋水渣、粉煤灰的行為,耿某于2014 年8月將該地塊轉讓給了王某某。上述水渣、粉煤灰均來自于康平某發電有限公司。第三方檢測公司對此處地塊土壤破壞情況及造成的公私損失情況進行了預評估,初步判定粉煤灰及水渣棄存致場地清挖、裝車運輸費用及粉煤灰處置費用約為216.31萬元,公私財產損失大于相關規定的標準。
【查處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九項、第二條第六項、第十九條第四款等規定,張某、耿某、王某某擅自傾倒工業固體廢物涉嫌環境污染罪。沈陽市生態環境局已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案件正在偵辦中。
三、某鐵粉廠非法堆放固體廢物涉嫌犯罪案
【案情簡介】
2024年4月,葫蘆島市生態環境執法隊會同市公安局環保支隊聯合檢查發現,某鐵粉廠廠區西側晾曬場、廠區東北方700米外鐵路護坡處堆場、廠區東南方2200米蜂蜜溝南山下堆場,均堆放大量尾砂。經第三方機構司法鑒定,上述非法堆放尾砂共計71073噸,同源性分析顯示尾砂均為該鐵粉廠產生,導致公私財產損失14981759元,公私財產損失大于相關規定的標準。
【查處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九項的規定葫蘆島市生態環境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已立案查處。
四、李某涉嫌擅自傾倒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
【案情簡介】
2023年9月30日,葫蘆島市生態環境局龍港分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龍港區北港街道笊笠頭村有人傾倒固體廢物,現場有強烈刺激性氣味。龍港分局立即組織人員趕赴現場調查,發現該村濱海公路護坡西側20米處,有100余個盛裝灰白色粉末狀固體廢物的塑料編織袋,未采取任何三防措施隨意堆放,現場有明顯刺激性氣味,現場未發現傾倒人,龍港分局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將涉案固體廢物安全轉運至危險廢物處置企業暫存。經稱量現場固體廢物3.86噸,沾染固體廢物的土壤30余噸。經公安局偵查,現場傾倒的固體廢物為盤錦市盤山縣高升鎮南關村某瀝青廠院內煉油加工點在加工過程中吸附過油料雜質的活性白土和過濾砂。2023年9月30日,李某駕駛貨車從該加工點將涉案固體廢物運輸至傾倒地點違法傾倒。根據2021年版《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此類物質屬于危險廢物。
【查處情況】
李某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葫蘆島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一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將此案件移交葫蘆島市公安局龍港分局,2023年12月28日葫蘆島市公安局龍港分局進行了立案。
五、大連某精密鑄造有限公司涉嫌非法排放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
【案情簡介】
2024年8月,大連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位于甘井子區的大連某精密鑄造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操作工人正在使用有機酸溶液對零部件進行酸洗作業,經酸洗后的零部件被運至工廠院內雨水管入口處,并使用清水對酸洗后的零部件進行二次沖洗,所產生的廢水集中排至廠內雨水管,經雨水管出口最終排至廠外道路。金屬表面酸洗工藝產生的廢洗滌液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中類別為HW17的危險廢物,廢物代碼336-064-17。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項、第十七條的具體規定,該公司排放有毒物質的行為涉嫌環境犯罪。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2024 年 9月10日,公安機關予以立案。
啟示意義
固體廢物量大面廣,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需要全社會共同行動。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生態環境部門通過舉報、輿情等方式獲得線索,聯合公安、林業等職能部門成立工作小組,開展專題分析研判,鎖定關鍵性證據,為有效打擊污染環境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了一定的借鑒與示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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