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十四五”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工作實施方案》《關于嚴懲弄虛作假提高環評質量的意見》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部署要求,加強對環評機構和環評工程師動態監管,提高環評文件編制質量,持續優化生態環境領域營商環境,現將生態環境部2024年第二批環評文件編制質量問題及處理意見公開如下。
經核查發現,由葫蘆島昊華生態環境科技有限公司馮子赫作為主要環評工程師編制的《葫蘆島港柳條溝港區液體化工泊位改擴建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存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所列編制質量問題和第三十二條所列失信行為。依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失信行為記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一是對葫蘆島昊華生態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和馮子赫分別予以失信記分處理,相關情況記入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誠信檔案;二是對相關審批部門及評估單位予以通報。
附件
生態環境部2024年第二批環評文件編制質量核查發現問題及處理意見
序號 |
環評文 件名稱 |
環評文件存在的問題 |
建設單位 |
編制單位 處理意見 |
編制人員 處理意見 |
技術評估 單位 |
審批部門 |
01 |
葫蘆島港柳條溝港區液體化工泊位改擴建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 |
污染源源強核算結果錯誤。本工程設計代表船型為1萬噸級油船(裝載重柴),報告書在核算溢油風險事故源強時,未參照《水上溢油環境風險評估技術導則》(JT/T1143-2017)中關于船舶溢油事故溢油量確定的要求(按照設計代表船型的1個貨油邊艙或燃料油邊艙的容積確定)和附錄C中“成品油船載貨率統計表”情況(載重5000-10000噸的成品油船,單個貨艙油量(85%載貨率)為425-1063立方米),僅選取99噸燃料油泄漏量作為事故源強,不符合《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HJ169-2018)8.2.1中關于“源項分析應基于風險事故情形的設定,合理估算源強”的要求。 |
建設單位: 葫蘆島港集團有限公司(912114007887649109) |
編制單位: 葫蘆島昊華生態環境科技有限公司(91211403MA0XXYLX3H) 處理意見: 失信記分5分 處理依據: 《監管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和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九項;《記分辦法(試行)》第七條 |
編制人員: 馮子赫(BH004918) 處理意見: 失信記分5分 處理依據: 《監管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和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九項;《記分辦法(試行)》第七條 |
評估單位: 葫蘆島市生態環境保障服務中心 |
審批部門: 葫蘆島市生態環境局 |
注:本表所稱《監管辦法》是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所稱《記分辦法(試行)》是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失信行為記分辦法(試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