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領域違法行為,切實解決突出環境問題,推動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全省生態環境系統開展了多次專項執法檢查,為進一步引導企業守牢環保底線,自覺遵守環保規范,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示范引領作用,現將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沈陽某紡織布匹有限公司涉嫌以逃避監管的方式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簡介
沈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根據“近海經濟開發區市政管網井的水質存在顯著異常”的線索,對近海經濟開發區企業分布情況及生產經營態勢展開深入調查,初步判定沈陽某紡織布匹有限公司存在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嫌疑。執法人員通過無人機航拍鎖定企業生產狀態和主要排水位置,發現該市政管網井內的旁管開始大量排放生產廢水,廢水呈深紫色。經查,該單位絮凝沉淀池欄桿下方有一臺潛水式提升泵,利用一根約10米長的黑色軟管直接排放水污染物。
二、查處情況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及《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等相關規定,沈陽市生態環境局將此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大連某船務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案
一、案情簡介
2024年1月4日,大連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位于旅順口區大連某船務工程限公司廠區內從事生產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狀況開展現場檢查。現場檢查中,執法人員現場委托第三方檢測公司對正在使用的叉車(車號3-6BF00162)進行了尾氣排放檢測。檢測結果顯示,該叉車的排氣煙度值(光吸收系數)為2.36m-1,超過《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制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規定的限值(0.8m-1)。依據《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制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判定排放不合格。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超過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大連市生態環境局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決定。
葫蘆島市興城市某水處理有限公司在線監測數據超標案
一、案件簡介
2024年3月15日,葫蘆島市生態環境局興城分局獲悉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與基礎數據庫系統數據顯示,興城市某水處理有限公司廢水排放總口自動監測數據總氮、化學需氧量污染因子超標。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核查時,調閱該公司3月13-16日出水自動監測數據,發現總排口總氮、化學需氧量濃度均超標,監測人員對該公司廢水排放總口進行24小時等比例采樣,結果顯示:該公司廢水排放總口總氮超標0.36倍、化學需氧量超標0.95倍。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和《葫蘆島市生態環境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葫蘆島市生態環境局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29萬元的決定。
啟示意義
一起案件就是一記警鐘,排污企業要認真從中汲取教訓,做好環境管理,在日常生產過程中除了確保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外,還要做到污染物達標排放,切不可受經濟利益驅使,或心存僥幸,或疏于管理,或不懂法等而實施環境違法行為。生態環境部門堅持以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以污染物達標排放為目標,以保障生態環境安全為底線,貫徹落實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決策部署,通過非現場執法檢查、排污口溯源、執法+監測協調聯動等方式,以“長牙帶電、敢于亮劍”的決心和舉措,對超標排污、逃避監管排污等環境違法問題依法嚴厲打擊,讓違法者付出應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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