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優化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意見》(環環評〔2023〕52號),著力強化環評要素保障,持續深化環評制度改革,以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支撐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我廳起草了《遼寧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進一步優化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意見請書面反饋遼寧省生態環境廳行政審批處,并注明聯系人及聯系方式,電子文檔請同時發送至聯系人郵箱。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4年4月12日。
聯系人:遼寧省生態環境廳行政審批處 秦思達
電??話:(024)62788568
郵??箱:qinsida46@163.com
地??址:沈陽市渾南區雙園路30號甲
附件
遼寧省生態環境廳關于
進一步優化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實施意見
(征求意見稿)
各市、沈撫示范區生態環境局,鞍山、營口市行政審批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優化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意見》(環環評〔2023〕52號),著力強化環評要素保障,持續深化環評制度改革,以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支撐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緊緊圍繞“加強聯動、提升效能,完善流程、保障發展,綠色引領、守牢底線,嚴格監管、注重實效”的工作原則,堅持綜合治理、系統治理、源頭治理,推進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執法監督等制度有機銜接,協同推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到2025年,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與規劃環評銜接、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環評審批與排污許可證核發接續辦理等改革試點深入推進,制度銜接更加順暢,服務效能持續提升。到2027年,試點成果規范化、制度化取得積極進展,制度合力進一步發揮,源頭預防作用進一步提升,守好綠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線。
二、強化制度銜接聯動
(一)深入推進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加快推進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數字化管理,強化共享共用。全省各級環評審批部門要充分利用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數據應用系統,發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在環境準入研判、選址選線環境合理性分析等的指導作用,服務規劃編制和項目招商引資等科學決策。持續完善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查詢服務平臺建設,進一步夯實成果應用路徑和效果,面向企業、公眾和第三方技術機構共享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相關成果。
(二)做好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與產業園區規劃環評銜接。產業園區規劃環評應充分利用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簡化與成果中已包含的法律法規、政策及產業發展等相關規劃的符合性和協調性分析。充分銜接成果中關于區域、流域、海域重大生態環境問題識別和制約因素分析、資源與環境承載力分析等內容,優化規劃區域生態環境問題與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評價。結合規劃產業發展任務,進一步明確產業園區生態環境準入和跟蹤監測等要求,提出規劃優化調整的對策建議。
(三)探索推進“兩證合一”審批改革。持續推進沈陽、遼陽建設項目環評審批與排污許可證核發“兩證合一”試點工作,在工作流程相對成熟可行的情況下,逐步擴大試點范圍。生產工藝相對單一、環境影響較小、建設周期短且按規定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農副食品加工業、食品制造業等12類建設項目,鼓勵各市在企業自愿的原則下,探索實施環評審批與排污許可“兩證合一”,推動實現“一窗受理、同步審批、一次辦結”,不斷優化審批流程、壓減審批材料。
三、深化環評制度改革
(四)開展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試點。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意見》(環環評〔2020〕65號)要求,細化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的產業園區要求,出臺我省聯動試點管理規定,全面推行產業園區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改革。各市及沈撫示范區按自愿原則組織申報,省廳匯總形成全省試點產業園區名錄,報生態環境部并向社會公開。涉重金屬重點行業、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涉新污染物排放的項目不納入改革,不得簡化管理要求。
(五)試點推進一批登記表免予辦理備案手續。納入試點的產業園區內應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城市道路,城市管網及管廊,分布式光伏發電,基層醫療衛生服務,城鎮排澇河流水閘排澇泵站等5類建設項目,可免予環評備案管理。列入豁免管理的建設項目,不需要辦理備案手續,但不免除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的環境保護責任。
(六)推廣一批報告表“打捆”審批。納入試點的產業園區,可對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紡織服裝、服飾業等9類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集中搬遷入園的報告表項目,開展同類項目環評“打捆”審批,并明確相應企業的環境保護責任。納入試點的產業園區內生產設施和污染防治設施不變,僅原輔料和產品發生變化的CDMO和中試建設項目,若未突破原有環評文件所列要求及產排污總量,不增加環境風險,且經專家論證能滿足調整后項目環保要求的,無需另行報批環評。
(七)簡化一批報告書(表)內容。已完成環評的產業園區規劃和煤炭礦區、港口、航運、水利、水電、軌道交通等專項規劃包含的建設項目,在規劃期內,項目環評可簡化政策規劃符合性分析、選址的環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論證等內容,可直接引用規劃環評中符合時效性要求的現狀環境監測數據和生態環境調查內容。產業園區內建設項目依托的集中供熱、交通運輸等基礎設施已按園區規劃環評要求建設并運行的,項目環評可簡化相關依托設施分析內容。已取得入河排污口設置決定書的,對符合環評導則技術要求的有關涉水論證報告內容,項目環評相關內容可通過引用結論等形式予以適當簡化。
(八)優化完善一批項目環評總量指標審核管理。充分用好總量指標重點保障政策,納入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或批準的規劃和政策文件的建設項目,市級行政區域內總量指標不足時,在滿足區域環境質量改善要求的基礎上,經調出總量指標屬地市生態環境部門同意情況下,可在全省統籌調配予以支持。區分建設項目輕重緩急,優先保障環保指標達到先進水平,且在“十四五”期間可以投產或達產的建設項目。“先立后改”的煤電項目,主要大氣污染物總量指標可來源于本行業或非電工業行業可量化的清潔能源替代、落后產能淘汰形成的減排量。納入試點的產業園區內,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揮發性有機污染物的單項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噸,氨氮小于0.01噸的,項目環評審批中,建設單位免予提交主要污染物總量來源說明,由各市統籌總量指標替代來源,并納入管理臺賬。
(九)推進重點領域、重點行業溫室氣體排放環評。根據生態環境部統一部署要求,有序開展減污降碳協同納入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產業園區規劃環評和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環評工作。積極爭取參與國家試點,探索在煤炭開采、油氣開采、垃圾填埋和污水處理等行業項目環評中開展甲烷管控研究。嚴格落實消耗臭氧層物質和氫氟碳化物管控要求。
四、守牢生態環保底線
(十)嚴守生態環境準入底線。堅持依法依規審批,不符合法律法規的建設項目環評一律不予審批。強化底線約束,持續強化“兩高一低”項目生態環境管理,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符合生態環保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定規劃,滿足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碳排放達峰目標、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相關規劃環評和行業建設項目環境準入條件、環評審批原則要求。對承接產業轉移、“公園”類項目、生態敏感和社會關注度高的項目,要嚴格按照環環評〔2023〕52號要求依法依規審批。嚴格涉新污染物建設項目生態環境準入管理。產生危險廢物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時應充分考慮與已建利用處置設施資源耦合、能力匹配,嚴格審批危險廢物產生量大且處置出路難的建設項目。
(十一)強化生態影響類建設項目環評管理。對鐵路、公路、軌道交通、機場、水利水電、港口碼頭項目,煤炭、黑色和有色金屬礦、化學礦采選類項目,涉尾礦庫、危險廢物等項目,要貫徹落實國家、省各項政策要求,嚴把環評準入關,最大程度降低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嚴格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生態影響》要求,關注建設項目對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完整性、穩定性的影響,強化項目施工期和運營期對生態敏感目標的監測。沙化土地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環評中應依法納入有關防沙治沙內容。
(十二)持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建立健全環評、排污許可與執法監管聯動機制,有效提高環評批復落實的可操作性,探索涵蓋污染物排放執行標準、生態環保設施及對策措施、污染物排放量等內容的重點執法清單。項目環評及批復文件提出的生態環保設施、措施的落實及運行效果納入“雙隨機、一公開”日常監管執法,加大環評“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督檢查力度,加大“未批先建”“未驗先投”及不落實環評要求等違法行為查處力度。對市縣交界地帶的產業園區和鋼鐵、焦化、火電等項目,嚴格落實規劃環評和項目環評要求,加強源頭防控和執法監管。區域性、行業性問題突出的,規劃環評要求落實不力導致區域環境質量下降、生態功能退化的,按有關要求納入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依法依規對已批復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項目和年產生量100噸以上的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開展復核。對危險廢物利用處置項目依法依規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
五、加強基層能力建設
(十三)強化環評幫扶指導。鼓勵各市開展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環評、排污許可及其他管理制度銜接聯動機制研究。加強環評管理業務培訓,定期開展省廳與市縣環評審批部門座談交流。通過日常檢查、常態化環評文件復核等方式,強化市縣環評審批質量和文件質量監管,按季公開復核結果及典型案例,強化全鏈條責任追究。強化環評機構監管,常態化開展經營異常機構及人員靶向復核,完善環評執法聯動機制,加大對環評造假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充分發揮省市兩級幫扶專家組作用,全面做好咨詢指導服務,及時幫助企業解決環評難題。
(十四)提高環評服務能力。加強技術評估能力建設,強化省級技術評估部門傳幫帶作用,主動參與各市重大項目環評審批技術評估服務。鼓勵市級環評審批部門統籌使用全市審批和技術評估力量。開展形式多樣的環評與排污許可技能比武,不斷提升基層管理能力水平。推進環評審批全程網辦和全流程公開。推動市縣審批窗口創建“清風遼寧政務窗口”。常態化開展“我陪群眾走流程”活動,不斷提升服務水平。
(十五)加強組織實施。各市及沈撫示范區生態環境部門和有關市行政審批部門要高度重視,細化工作措施,明確具體要求,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開展。要加強宣傳推廣,認真梳理總結經驗做法,相關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報送省廳。
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各市和沈撫示范區生態環境部門、有關市行政審批部門要對照環環評〔2023〕52號和本文件要求,結合實際一并抓好貫徹落實。
遼寧省生態環境廳 ????????
2024年3月X日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