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遼寧省貫徹落實<關于推動職能部門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的若干措施》已經省委常委會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四、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落實情況督辦 (十一)省級有關職能部門黨組(黨委)會議應當定期研究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
關于印發《遼寧省貫徹落實<關于推動職能部門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沈撫示范區黨工委、管委會,省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成員單位:
《遼寧省貫徹落實<關于推動職能部門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的若干措施》已經省委常委會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遼寧省生態環境廳?????? 遼寧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遼寧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遼寧省公安廳
遼寧省司法廳?????????? 遼寧省財政廳
遼寧省自然資源廳?????? 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遼寧省交通運輸廳?????? 遼寧省水利廳
遼寧省農業農村廳?????? 遼寧省商務廳
遼寧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遼寧省應急管理廳
遼寧省審計廳?????????? 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遼寧省林業和草原局????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遼寧省人民檢察院
2023年12月18日
遼寧省貫徹落實《關于推動職能部門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的若干措施
為認真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8家單位《關于推動職能部門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切實推動各地區各部門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以下貫徹落實措施。
一、堅決扛起生態環境保護政治責任
(一)各地區各部門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東北、遼寧振興發展的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堅決扛起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的政治責任,推進美麗遼寧建設,為遼寧全面振興新突破提供堅強綠色保障。
(二)各級黨委、政府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作為民生優先領域,聚焦中央及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任務、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按照“黨政同責”要求,從嚴從實推進,一項任務一項任務抓落實,一個問題一個問題抓整改,督促指導職能部門在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中敢擔當、能負責,形成工作合力。
(三)各級職能部門要按照“管發展的、管生產的、管行業的”必須按照“一崗雙責”要求抓好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總體要求,堅持問題導向、明責盡責、權責一致、誰審批誰負責、依法依規、獎懲并重的工作原則,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嚴格執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劃計劃、政策制度、標準規范等,抓好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二、明確生態環境保護具體事項牽頭部門
(四)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結合我省實際,及時完善《省(中)直有關單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清單》。各市結合實際,相應完善本地區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
(五)承擔重要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省級有關職能部門,根據部門“三定”規定和《省(中)直有關單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清單》明確的相關職責,梳理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確定本部門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具體事項,做好部門間統籌銜接后,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同時,要按照職責權限建立完善本部門或本系統職責范圍內的生態環境問題公眾舉報受理和處理機制,接受社會監督。
(六)建立研究明確具體事項省級牽頭部門的常態化機制,對尚未明確牽頭部門且對生態環境保護影響明顯的具體事項,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具體事項涉及職能部門會商提出意見,報請省委、省政府確定后,牽頭部門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市級層面生態環境保護具體事項,由市委、市政府研究明確牽頭部門,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省級有關職能部門不得干預。各地區各部門新制定出臺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的政策文件,應當明確承擔具體事項的相關責任部門特別是牽頭部門。
三、強化生態環境保護履職盡責
(七)各級黨委、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統籌協調、完善體制機制、嚴格監督考核,推動落實生態環境保護領導責任。主要負責同志要認真履行第一責任人責任,做到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要環節親自協調、重要案件親自督辦,及時組織研究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分管負責同志常態化調度推進重點工作,經常性開展現場調研、檢查、督辦,協調推動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其他領導班子成員要對分管領域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領導責任,組織分管職能部門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
(八)各級職能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承擔的生態環境保護具體事項職責,分解落實到內部處(科)室(單位),做到事情有人管、責任有人擔、能力有保障。同時,在研究制定法規政策、規劃方案、標準規范時,要充分考慮生態環境保護因素;在安排資金投入、裝備保障、監督考核工作時,要做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與業務工作同步安排部署、同步組織實施、同步監督檢查;在處理具體生態環境問題時,要突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要強化督促指導,及時處理處置并不斷完善有關政策。
(九)生態環境保護具體事項牽頭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具體工作,加強部署推進和監督指導,推動落實相關工作目標、措施和要求,對工作推進不力的配合部門,牽頭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協調和提醒,必要時向同級黨委、政府報告。配合部門具體事項推進落實情況應當及時向牽頭部門反饋,重要情況按程序及時向同級黨委、政府請示報告。
(十)每年1月20日前,各級職能部門向同級黨委、政府報告上一年生態環境保護職責履行情況和當年工作計劃,并應當專題報告牽頭具體事項落實情況,報告抄送上級主管部門、同級生態環境部門。有關情況依法依規在本部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
四、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落實情況督辦
(十一)省級有關職能部門黨組(黨委)會議應當定期研究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及時梳理重要工作、重點問題、重大事項,提請省委常委會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省級有關職能部門應及時向分管省領導同志報告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以及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劃計劃、政策制度、標準規范等生態環境保護職責履行情況。
(十二)各市委、市政府和省沈撫示范區黨工委、管委會至少每季度研究一次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主要負責同志及分管負責同志除定期聽取匯報、組織協調外,還應根據實際情況到現場開展督查督辦或牽頭推動落實。
五、加強督察問責和正向激勵
(十三)省級有關職能部門要強化對本部門或本系統生態環境保護具體事項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弄虛作假、欺上瞞下、不作為亂作為、不擔當不碰硬且造成生態環境損害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失職失責問題,應當按有關權限、程序和要求及時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等。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程序受理,依規依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嚴肅、精準、科學、有效實施問責,既要防止流于形式,也要避免泛化簡單化。
(十四)在承擔重要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部門領導班子調整補充中,注重選配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特別是堅持綠色發展理念、善于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并且成效明顯的干部。堅持和落實向基層和一線傾斜政策,進一步增強基層和一線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人員積極性。
六、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監督保障
(十五)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會同省級有關職能部門和公安、檢察、法院等機關完善聯動機制,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要嚴格落實《關于推動職能部門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有關要求。同時,司法行政機關按照職責權限,依法審查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政府規章項目以及由政府提交議案的地方性法規項目,對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嚴格備案審查。審計機關依法依規實施生態環境審計項目,深入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與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執法監督貫通協同。
(十六)省級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統一監督管理職責,加強與省級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協調和統籌銜接,會同省級有關職能部門對生態環境保護重點工作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建議,重要情況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
附件:生態環境保護具體事項清單(2023年版)
附件
生態環境保護具體事項清單(2023年版)
序號 |
具體事項 |
牽頭部門 |
1 |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 |
省生態環境廳 |
2 |
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 |
省生態環境廳 |
3 |
65蒸噸/小時以上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 |
省生態環境廳 |
4 |
保留供暖鍋爐穩定達標排放 |
省生態環境廳 |
5 |
依法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 |
省生態環境廳 |
6 |
涉氣產業集群排查治理 |
省生態環境廳 |
7 |
涉揮發性有機物產業集群治理提升 |
省生態環境廳 |
8 |
重型貨車路檢路查及集中使用地和停放地檢查 |
省生態環境廳 |
9 |
生產和銷售車輛環保達標監管 |
省生態環境廳 |
10 |
生產、銷售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達標監管 |
省生態環境廳 |
11 |
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控制區管控 |
省生態環境廳 |
12 |
建立重點用車單位運輸電子臺賬 |
省生態環境廳 |
13 |
機動車排放檢驗和維護 |
省生態環境廳 |
14 |
秸稈焚燒管控 |
省生態環境廳 |
15 |
鋼鐵、水泥、焦化行業企業超低排放改造 |
省生態環境廳 |
16 |
應對和適應氣候變化 |
省生態環境廳 |
17 |
消耗臭氧層物質和氫氟碳化物環境管理 |
省生態環境廳 |
18 |
碳排放數據核查 |
省生態環境廳 |
19 |
碳市場履約 |
省生態環境廳 |
20 |
甲烷等非二氧化碳溫室氣體排放管控 |
省生態環境廳 |
21 |
排污權交易 |
省生態環境廳 |
22 |
提升重污染天氣污染分析能力 |
省生態環境廳 |
23 |
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及減排清單制修訂 |
省生態環境廳 |
24 |
重污染天氣期間區域應急聯動 |
省生態環境廳 |
25 |
工業噪聲污染防治 |
省生態環境廳 |
26 |
聲環境質量改善 |
省生態環境廳 |
27 |
美麗河湖建設 |
省生態環境廳 |
28 |
美麗海灣建設 |
省生態環境廳 |
29 |
工業園區污水治理 |
省生態環境廳 |
30 |
鄉鎮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 |
省生態環境廳 |
31 |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整治 |
省生態環境廳 |
32 |
縣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 |
省生態環境廳 |
33 |
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放達標監管 |
省生態環境廳 |
34 |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 |
省生態環境廳 |
35 |
農村黑臭水體治理 |
省生態環境廳 |
36 |
入海河流水質改善 |
省生態環境廳 |
37 |
入海河流治理管控 |
省生態環境廳 |
38 |
沿海城市重點排放企業脫氮 |
省生態環境廳 |
39 |
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 |
省生態環境廳 |
40 |
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 |
省生態環境廳 |
41 |
實施水功能區劃 |
省生態環境廳 |
42 |
實施重點流域水生態環境規劃 |
省生態環境廳 |
43 |
河流斷面水質考核 |
省生態環境廳 |
44 |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監管 |
省生態環境廳 |
45 |
禁(限)養區內養殖場(戶)搬遷關閉整治 |
省生態環境廳 |
46 |
入海河流總氮等污染治理與管控 |
省生態環境廳 |
47 |
重點海域沿岸石化集聚區等涉海環境風險源排查 |
省生態環境廳 |
48 |
生物多樣性保護 |
省生態環境廳 |
49 |
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 |
省生態環境廳 |
50 |
“綠盾”自然保護地強化監督 |
省生態環境廳 |
51 |
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 |
省生態環境廳 |
52 |
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創建 |
省生態環境廳 |
53 |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實踐創新基地創建 |
省生態環境廳 |
54 |
農用地土壤鎘等重金屬污染源頭防控 |
省生態環境廳 |
55 |
集中連片耕地土壤污染途徑識別和源頭追溯 |
省生態環境廳 |
56 |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
省生態環境廳 |
57 |
劃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 |
省生態環境廳 |
58 |
重點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風險評估 |
省生態環境廳 |
59 |
重點污染源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評估 |
省生態環境廳 |
60 |
“無廢城市”建設 |
省生態環境廳 |
61 |
嚴控環境安全風險 |
省生態環境廳 |
62 |
危險廢物環境監管 |
省生態環境廳 |
63 |
尾礦環境監管 |
省生態環境廳 |
64 |
重金屬污染防控 |
省生態環境廳 |
65 |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 |
省生態環境廳 |
66 |
新污染物治理 |
省生態環境廳 |
67 |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 |
省生態環境廳 |
68 |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 |
省生態環境廳 |
69 |
紅沿河等核電站輻射環境監測 |
省生態環境廳 |
70 |
民用核技術利用單位監管 |
省生態環境廳 |
71 |
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 |
省生態環境廳 |
72 |
電磁環境監管 |
省生態環境廳 |
73 |
“雙超”“雙有”企業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
省生態環境廳 |
74 |
排污許可監督管理 |
省生態環境廳 |
75 |
污染物總量控制 |
省生態環境廳 |
76 |
“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 |
省生態環境廳 |
77 |
生態環境監測 |
省生態環境廳 |
78 |
生態環境監督執法 |
省生態環境廳 |
79 |
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 |
省生態環境廳 |
80 |
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 |
省生態環境廳 |
81 |
調查處理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 |
省生態環境廳 |
82 |
生態損害賠償 |
省生態環境廳 |
83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 |
省生態環境廳 |
84 |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查 |
省生態環境廳 |
85 |
燃煤機組超低排放改造 |
省生態環境廳 |
86 |
原油碼頭、危化品運輸、重點航線等環境隱患排查 |
省生態環境廳 |
87 |
機動車排放定期檢驗 |
省生態環境廳 |
88 |
民用和農業散煤替代 |
省發展改革委 |
89 |
優化能耗總量和強度調控 |
省發展改革委 |
90 |
鐵路專用線建設 |
省發展改革委 |
91 |
發展新能源和清潔能源 |
省發展改革委 |
92 |
組織擬訂遏制“兩高一低”項目盲目發展政策措施 |
省發展改革委 |
93 |
組織擬訂廢棄汽車治理政策措施 |
省發展改革委 |
94 |
組織擬訂廢舊物資循環利用政策措施 |
省發展改革委 |
95 |
支持塑料廢棄物再生利用項目建設 |
省發展改革委 |
96 |
節能綜合協調工作和節能監察 |
省發展改革委 |
97 |
支持園區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
省發展改革委 |
98 |
推動可循環快遞包裝回收設施建設 |
省發展改革委 |
99 |
燃煤機組節能改造 |
省發展改革委 |
100 |
落實國家火電、鋼鐵等行業超低排放電價標準 |
省發展改革委 |
101 |
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
省發展改革委 |
102 |
組織擬訂污水資源化利用政策措施 |
省發展改革委 |
103 |
統籌推動大宗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 |
省發展改革委 |
104 |
依法依規壓減過剩產能 |
省發展改革委 |
105 |
園區循環化改造 |
省發展改革委 |
106 |
高耗能企業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
省發展改革委 |
107 |
建設綠色制造體系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108 |
依法依規推動落后產能退出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109 |
重點行業綠色化改造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110 |
工業資源綜合利用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111 |
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112 |
水泥常態化錯峰生產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113 |
重污染天氣應對期間道路交通管控 |
省公安廳 |
114 |
依法注銷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柴油和燃氣貨車 |
省公安廳 |
115 |
機動車行駛和鳴笛噪聲污染防治 |
省公安廳 |
116 |
依法打擊、清理整頓涉嫌犯罪的無證照油罐、加油車和加油點,有效維護公共安全和正常市場經營秩序 |
省公安廳 |
117 |
依法查處涉嫌生態環境違法適用行政拘留處罰案件、涉嫌生態環境犯罪案件、阻礙生態環境領域依法執行職務的違法犯罪行為 |
省公安廳 |
118 |
核發在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志 |
省公安廳 |
119 |
依法查處排放檢驗不合格、逾期未檢驗或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行駛行為 |
省公安廳 |
120 |
依法打擊獵捕、交易、運輸野生動物等犯罪行為 |
省公安廳 |
121 |
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 |
省公安廳 |
122 |
穿越水源保護區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省公安廳 |
123 |
放射性物品安全保衛和道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 |
省公安廳 |
124 |
對產生商業、家庭、公共場所等社會生活噪聲,持續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或者有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處罰 |
省公安廳 |
125 |
大伙房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安全保衛 |
省公安廳 |
126 |
生態環境保護財政資金投入 |
省財政廳 |
127 |
生態環境專項資金監管 |
省財政廳 |
128 |
擬定實施有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的財政政策 |
省財政廳 |
129 |
綠色礦山建設 |
省自然資源廳 |
130 |
重點建設用地安全利用準入管理 |
省自然資源廳 |
131 |
海洋生態保護修復 |
省自然資源廳 |
132 |
合理有序開發海域資源、礦產資源 |
省自然資源廳 |
133 |
實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修復工程 |
省自然資源廳 |
134 |
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 |
省自然資源廳 |
135 |
自然資源確權登記 |
省自然資源廳 |
136 |
菱鎂產業高質量發展 |
省自然資源廳 |
137 |
推進落實國土空間規劃 |
省自然資源廳 |
138 |
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和城鎮開發邊界 |
省自然資源廳 |
139 |
生態保護紅線管理 |
省自然資源廳 |
140 |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無害化處置和資源化利用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141 |
城市供熱區域熱網互聯互通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142 |
淘汰或關停整合燃煤供暖鍋爐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143 |
建筑施工、市政道路、堆場、裸露地面等揚塵管控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144 |
在建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145 |
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排查整治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146 |
城市生活污水收集處理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147 |
生活垃圾收運處置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148 |
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減量與利用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149 |
城市生活垃圾滲濾液處置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150 |
城鄉建設領域碳達峰碳中和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151 |
優化建筑用能結構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152 |
生活垃圾分類處置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153 |
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的統籌推進、技術指導和監督管理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154 |
城鎮污水處理提質增效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155 |
綠色社區建設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156 |
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工作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157 |
與省生態環境廳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地方政府已確定由地方城管部門負責的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筑施工噪聲污染、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工作。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158 |
城鎮生活污水收集管網建設、更新修復、雨污分流改造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159 |
城鎮建筑垃圾和餐廚垃圾處置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160 |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廣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膠粘劑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161 |
指導重污染天氣期間公共交通運力保障 |
省交通運輸廳 |
162 |
推動港口綠色發展 |
省交通運輸廳 |
163 |
城市建成區外公路運輸遺撒 |
省交通運輸廳 |
164 |
港口污染防治 |
省交通運輸廳 |
165 |
推動公路、水路綠色低碳轉型發展 |
省交通運輸廳 |
166 |
公鐵、鐵水等多式聯運 |
省交通運輸廳 |
167 |
港口岸電設施建設 |
省交通運輸廳 |
168 |
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 |
省交通運輸廳 |
169 |
指導城市公共交通、軌道交通運營 |
省交通運輸廳 |
170 |
內陸船舶污染防治 |
省交通運輸廳 |
171 |
依法查處危險廢物運輸違反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相關規定的違法行為 |
省交通運輸廳 |
172 |
交通穿越水源保護區公路橋梁風險防范設施建設與維護 |
省交通運輸廳 |
173 |
實施水潤遼寧工程 |
省水利廳 |
174 |
鞏固河流灘區生態封育成果 |
省水利廳 |
175 |
河湖“清四亂” |
省水利廳 |
176 |
河湖垃圾清理 |
省水利廳 |
177 |
河湖岸線利用建設項目和特定活動清理整治 |
省水利廳 |
178 |
組織開展水利風景區認定和復核 |
省水利廳 |
179 |
縣域節水型社會達標建設 |
省水利廳 |
180 |
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測 |
省水利廳 |
181 |
農村供水工程建設 |
省水利廳 |
182 |
開展國家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達標建設自評估 |
省水利廳 |
183 |
探索用水權改革 |
省水利廳 |
184 |
重點河湖生態流量保障 |
省水利廳 |
185 |
規范河道采砂管理 |
省水利廳 |
186 |
地下水資源保護 |
省水利廳 |
187 |
水土保持方案審查審批 |
省水利廳 |
188 |
組織實施水土保持工程 |
省水利廳 |
189 |
開展水土流失動態監測并公告 |
省水利廳 |
190 |
秸稈綜合利用 |
省農業農村廳 |
191 |
水產生態健康養殖 |
省農業農村廳 |
192 |
農藥減量控害 |
省農業農村廳 |
193 |
化肥減量增效 |
省農業農村廳 |
194 |
農用薄膜回收 |
省農業農村廳 |
195 |
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 |
省農業農村廳 |
196 |
受污染耕地風險管控和安全利用 |
省農業農村廳 |
197 |
黑土地保護 |
省農業農村廳 |
198 |
水產養殖污染防治 |
省農業農村廳 |
199 |
漁業船舶及其有關活動污染防治 |
省農業農村廳 |
200 |
漁港環境整治 |
省農業農村廳 |
201 |
伏季休漁監管 |
省農業農村廳 |
202 |
海洋牧場建設 |
省農業農村廳 |
203 |
漁業資源增殖放流 |
省農業農村廳 |
204 |
清理取締涉漁“三無”船舶 |
省農業農村廳 |
205 |
農村廁所革命 |
省農業農村廳 |
206 |
大水面生態漁業發展 |
省農業農村廳 |
207 |
農村人居環境整治 |
省農業農村廳 |
208 |
農藥包裝廢棄物收集、貯存和回收 |
省農業農村廳 |
209 |
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 |
省農業農村廳 |
210 |
外來物種入侵防控 |
省農業農村廳 |
211 |
清潔養殖、小型屠宰場多小散亂差整治 |
省農業農村廳 |
212 |
農業清潔生產和農業面源污染防治 |
省農業農村廳 |
213 |
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
省商務廳 |
214 |
商品零售場所、電子商務平臺和外賣行業綠色發展 |
省商務廳 |
215 |
指導和監督醫療機構污水收集、處理和消毒 |
省衛生健康委 |
216 |
生物安全管理 |
省衛生健康委 |
217 |
醫療機構廢棄物整治 |
省衛生健康委 |
218 |
飲用水安全風險監測 |
省衛生健康委 |
219 |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 |
省應急廳 |
220 |
防范化解尾礦庫安全風險 |
省應急廳 |
221 |
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
省審計廳 |
222 |
曝光揮發性有機物原輔材料不合格產品 |
省市場監管局 |
223 |
打擊生產、銷售不合格油品、車用尿素和假冒鉛蓄電池等行為 |
省市場監管局 |
224 |
推動統一的綠色產品認證和標識體系落實 |
省市場監管局 |
225 |
環境監測機構資質認定的監督檢查與執法 |
省市場監管局 |
226 |
生產、銷售環節涉VOCs產品質量監督抽查 |
省市場監管局 |
227 |
監督抽查生產、銷售有噪聲限值國家標準的重點產品 |
省市場監管局 |
228 |
遼西北地區防風治沙固土工程建設 |
省林草局 |
229 |
荒漠化、水土流失綜合治理 |
省林草局 |
230 |
草原保護修復 |
省林草局 |
231 |
天然林保護修復 |
省林草局 |
232 |
國土科學綠化 |
省林草局 |
233 |
建設遼河口國家公園 |
省林草局 |
234 |
防風治沙固土 |
省林草局 |
235 |
自然保護地建設 |
省林草局 |
236 |
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 |
省林草局 |
237 |
濕地資源專項調查和沼澤濕地監測 |
省林草局 |
238 |
自然保護地勘界定標 |
省林草局 |
239 |
劃定禁牧休牧實施范圍 |
省林草局 |
240 |
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
省林草局 |
241 |
水源涵養林建設 |
省林草局 |
242 |
自然保護地優化整合 |
省林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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