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務2:遼寧省經濟增長對能源消費依賴性強,2019年能源消費彈性系數為1.16,遠高于全國0.54的平均水平;2015年以來高耗能產業能源消費比重逐年增加,2019年全省六大高耗能行業能源消費占規模以上工業比重達89.6%,較2015年又增加4.3個百分點。高耗能的產業結構、化石能源為主的能源結構給減污降碳帶來較大壓力。按照國家要求,遼寧省“十三五”期間單位地區生產總值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量應較2015年分別下降15%和18%。而遼寧省“十三五”前四年兩項任務只分別下降9.49%和8.62%,均未完成序時目標任務,部分城市能耗強度居高不下。
整改情況:達到序時進度
(一)省生態環境廳分解落實各市“十四五”碳排放強度下降任務指標,推動碳排放強度下降工作落實。一是印發《關于下達“十四五”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強度下降指標的通知》,將碳排放強度降低目標分解到14個市。二是按期調度各地區各部門重點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三是將“十四五”碳排放強度降低目標任務,納入省對市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
(二)為強化高耗能、高排放項目環境準入管理,制定并發布了《省生態環境廳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2021年本)》,依法規范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審批權限,開展專項執法行動,從源頭控制碳排放增量。
(三)會同省發展改革委按年度聯合發布遼寧省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企業名單。2021年來,累計將能源等14個重點行業224家企業納入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企業名單。組織各市對納入強審名單的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工作。
(四)印發《遼寧省重點企業2021年度碳排放數據核查實施方案》、《關于做好發電等行業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數據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對發電等8個行業年能耗萬噸標煤以上企業開展碳排放數據和監測計劃報送及核查工作。完成第二履約周期發電行業重點企業配額分配工作。
任務16:有的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意識不強,推進工作力度明顯不夠,所承擔的污染治理任務嚴重滯后。省生態環境部門履行應對氣候變化職責不到位,對機構改革后承接的應對氣候變化工作重視不足、措施不多、力度不夠,直至2020年5月才印發文件對2019年、2020年任務進行分解,降碳責任壓得不實,該項工作進展嚴重滯后。
整改情況:完成整改
(一)省生態環境廳分解落實各市“十四五”碳排放強度下降任務指標,推動碳排放強度下降工作落實。一是印發《關于下達“十四五”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強度下降指標的通知》,將碳排放強度降低目標分解到14個市。二是按期調度各地區各部門重點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三是將“十四五”碳排放強度降低目標任務,納入省對市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
(二)根據有關規范,形成《遼寧省2020年度溫室氣體排放清單報告》,并逐年對清單進行更新和完善。
(三)出臺遼寧省“十四五”應對氣候變化規劃,分解各省直部門任務職責,細化各項指標,定期調度應對氣候變化“十四五”重點任務工作。
(四)對發電等8個行業年能耗萬噸標煤以上企業開展碳排放數據和監測計劃報送及核查工作。同時強化培訓,提升企業碳排放數據管理能力。
任務48:部分城市污水管網建設緩慢,污水處理能力不足,污水直排問題突出。據統計,丹東、阜新等市均不同程度存在污水直排問題,日均直排污水量約25萬噸。
整改情況:完成整改
(一)逐月通報全省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自動監控數據超標情況。逐月對涉水重點排污單位執法監測超標情況進行通報,并要求所涉及市生態環境局限期調查處理,對整改滯后或突出問題久拖不決的涉水重點排污單位,適時開展獨立調查。不定期對重點河段匯水區內污水處理廠運行情況進行現場抽查。2023年對沈陽等10個地區的污水處理廠運行情況進行現場督導。針對抽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責成相關地區落實整改。推進城鎮污水處理廠在線安裝及使用。
(二)嚴厲打擊污水處理廠超標排放行為。通過線上線下協同發力,推送水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發現的嚴重超標問題;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海洋生態環境執法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重點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執法監管。聯合省公安廳、省高檢印發《遼寧省關于嚴厲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和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專項行動方案》,打擊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自動監控設施弄虛作假。
任務79:《渤海綜合治理攻堅戰行動計劃》要求,2019年年底前完成沿海漁港摸底排查工作,編制漁港名錄并向社會公開,推進名錄內漁港污染防治設施建設,但遼寧省農業農村部門直至2020年10月才對外公開漁港名錄。督察發現,遼寧省渤海海域共有漁港86座,大多數漁港存在審批手續不全、污染治理不到位問題。28座納入名錄管理的漁港中仍有19座未辦理環評審批手續,部分漁港仍存在港口污染防治設施配而未用、港池垃圾清理不及時等問題。58座未納入名錄管理的漁港更普遍存在審批手續不全、生產生活污水和漁業垃圾處置設施建設不到位等問題。
整改情況:完成整改
(一)督促沿渤海5個市相關部門,對督察任務中環渤海的86座漁港環評手續情況進行全面排查。對需要辦理環評手續的漁港主動服務、做好企業環評審批服務工作。經調度,20座需要辦理環評手續的漁港已全部辦理。
(二)督促指導各市按照《遼寧省入海排污口整治指導意見》分類整治的要求,開展86座漁港內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經核查,86座漁港中有15座漁港設有入海排污口。按照“依法取締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規范整治一批”的工作要求,對11座漁港排污口進行封堵,2座漁港的雨洪排口納入日常監管、2座漁港的養殖排口納入深化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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