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遼寧省生態環境廳通報環境違法典型案例
- 發布時間:2020年06月23日
- 編輯:生態環境執法局審核
- 來源:
2020年遼寧省生態環境廳通報
環境違法典型案例
?
為決勝我省污染防治攻堅戰,全面完成“雙20”重點區域的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嚴厲打擊各類環境違法行為,遼寧省生態環境廳現就群眾關心的環境違法部分典型案例進行公開通報。我們將為以案示警,持續加大執法力度,保持對違法排污企業以“零容忍”的高壓態勢,堅決做到違法必究,執法必嚴。全省各排污單位要引以為戒,自覺守法。
?
1. 錦州市有限公司違反水污染防治管理規定案
?2020年1月12日,錦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太和大隊對錦州某有限公司肉類食品加工分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西南側排放的進入城市管網前段總排口的污水,超過《污水排入城鎮管網下水道水質標準》規定的排放標準。
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錦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企業罰款10萬元。
?
2.營口嘉晨燃化有限公司不正常運行自動監測設備案
一、案情簡介
2020年3月10日,因營口嘉晨燃化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數據異常,營口市生態環境局會同營口市老邊生態環境分局對該企業進行現場檢查。經調查,由于自動監測設備伴熱管老化短路,自2月20日起,營口嘉晨燃化有限公司4#焦爐排氣口處氮氧化物及二氧化硫的自動監測數據長時間在20-30 mg/m3范圍內浮動,隨后氮氧化物及二氧化硫濃度開始處于恒值狀態。自動監測設備故障期間,該企業未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備,且在自動監測設備故障期間,未按照規定和技術規范開展手工監測,并報送監測數據。
二、查處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和《遼寧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二項、第三項和《遼寧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四項,營口市生態環境局責令營口嘉晨燃化有限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該企業處12萬元罰款。
?
3.遼寧吉利供暖集團有限公司不正常運行自動監測設備案
一、案情簡介
2020年3月10日,營口市蓋州生態環境分局因遼寧吉利供暖集團有限公司自動監測總排口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濃度超標,對該企業進行現場檢查。經調查,自2020年2月10日起,該企業自動監測設備出現故障。雖然該企業已將設備故障情況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備,但未采取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且在自動監測設備故障期間,未按照規定和技術規范開展手工監測,并報送監測數據。
二、查處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和《遼寧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二項和《遼寧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營口市生態環境局責令遼寧吉利供暖集團有限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該企業處2萬元罰款。
?
4.鞍山市海城鵬程鎂礦有限公司揚塵污染案
一、案情簡介
2020年4月2日現場檢查,鞍山市海城發現海城市鵬程鎂礦有限公司對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
二、查處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條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處20000元罰款。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