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遼寧省產業園區規劃環評與建設項目環評聯動試點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24年03月25日
- 編輯:生態環境審批處信息
- 來源:
遼環發〔2024〕8號
遼寧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
《遼寧省產業園區規劃環評與建設項目環評
聯動試點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市、省沈撫示范區生態環境局:
現將《遼寧省產業園區規劃環評與建設項目環評聯動試點管理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并于3月31日前將首批申請納入規劃環評與建設項目環評聯動試點的產業園區名單報送省廳。
聯系人:行政審批處陳晨,電話:024-62788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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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產業園區規劃環評與建設項目環評
聯動試點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加強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意見》(環環評〔2020〕65號)和《關于進一步優化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意見》(環環評〔2023〕52號),規范納入規劃環評與建設項目環評聯動試點的產業園區申請、跟蹤評估、退出等程序,深化試點產業園區建設項目環評改革,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依法設立的省級及以上產業園區,包括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邊境經濟合作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旅游度假區等產業園區。設區市依法設立的產業園區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申請納入規劃環評與建設項目環評聯動試點的產業園區應依法完成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且滿足以下條件:
(一)取得規劃環評審查意見;
(二)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被采納落實;
(三)產業園區規劃通過規劃審批機關審批;
(四)產業園區環境質量符合國家及本省相關考核要求,未被生態環境部門列入區域限批范圍,上一年度未被生態環境部或省政府因生態環境問題通報;
(五)產業園區環境基礎設施完善、穩定運行;
(六)產業園區近5年內未發生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
(七)產業園區規劃在有效期內且未發生重大調整。
第四條 省生態環境部門結合本省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和規劃環評有關要求,組織協調規劃環評與建設項目環評聯動試點產業園區的管理工作。各市和省沈撫示范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轄區內試點產業園區的申報和日常監管工作。
第五條 各市和省沈撫示范區生態環境部門對符合試點條件的產業園區,按自愿原則組織申報。原則上每季度可集中申報一次。申報材料包括:試點產業園區申請表、產業園區規劃環評文件及審查意見、園區規劃及規劃的批復。
第六條 省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試點產業園區的申報認定工作,并及時反饋認定結果,對存在問題提出整改建議。
經認定符合聯動試點條件的產業園區,省生態環境部門匯總后形成全省試點園區名錄報生態環境部,并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七條 試點產業園區名錄發布后,各市和省沈撫示范區生態環境部門按照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優化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意見》和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促進產業園區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要求,組織試點產業園區依法依規推進以下環評改革試點:
(一)應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城市道路,城市管網及管廊,分布式光伏發電,基層醫療衛生服務,城鎮排澇河流水閘、排澇泵站等五類建設項目免于環評備案管理;
(二)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紡織服裝、服飾業,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業,家具制造業,文教、工美、體育和娛樂用品制造業,塑料制品業,通用設備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金屬制品、機械和設備維修業等九類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集中搬遷入園報告表項目,開展同類項目環評“打捆”審批,并明確相應企業的環保責任;
(三)簡化一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內容;
(四)生產設施和污染防治設施不變,僅原輔料和產品發生變化的CDMO和中試建設項目,若未突破原有環評文件所列要求及產排污總量,不增加環境風險,且經專家論證能滿足調整后項目環保要求的,無需另行報批環評;
(五)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揮發性有機污染物的單項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噸,氨氮小于0.01噸的,項目環評審批中,建設單位免予提交主要污染物總量來源說明,由地方生態環境部門統籌總量指標替代來源,并納入管理臺賬。
涉重金屬重點行業、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涉新污染物排放的項目不納入試點,不得簡化管理。
第八條 各市和省沈撫示范區生態環境部門組織對納入試點的產業園區開展年度跟蹤評估工作,每年12月底前向省生態環境部門報送跟蹤評估報告,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一)與第三條七個方面條件的符合情況;
(二)環評改革試點開展情況;
(三)規劃環評及審查意見落實情況;
(四)其他需要評估的情形。
省生態環境部門結合跟蹤評估情況,組織對納入聯動試點的產業園區開展現場評估。
第九條 跟蹤評估不合格或者具有以下情形的,取消試點產業園區資格,并報生態環境部備案。
(一)未采取改進措施、未落實試點工作要求并導致環境質量明顯下降的;
(二)規劃超出有效期未及時編制新規劃的;
(三)規劃發生重大調整或修訂,未依法重新或補充開展規劃環評工作的;應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但未開展的;
(四)發生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或被生態環境部門列入區域限批范圍的。
第十條 本規定由省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試點產業園區申請表
抄送:?鞍山、營口市行政審批局。
遼寧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4年3月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