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入海排污口備案管理規定(試行)
- 發布時間:2021年12月31日
- 編輯:生態環境海洋處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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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規范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入海排污口設置備案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入海排污口設置包括入海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擴建。新建,是指入海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包括對原來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廢棄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海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項的重大改變;擴建,是指已有入海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入海排污口是指以排污為目的,直接或間接向海域排放污(廢)水的人工排水設施。
現狀海岸線向陸地一側2公里范圍內的,河流入海監測斷面以下沿岸左右500米范圍內的排污口,按入海排污口管理。
第四條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全省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沿海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下稱“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開展本轄區入海排污口備案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入海排污口設置,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水動力條件和有關規定,經科學論證后,由排污口責任主體報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下列區域和情形,不得設置入海排污口:
(一)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海濱風景名勝區、鹽場保護區、海水浴場、重要漁業水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
(二)海洋生態紅線區;
(三)采用暗溝或者管道方式排放的海岸工程排污口,出水管口位置未在低潮線以下;
(四)擬設排污口海域現狀海水水質達不到功能區海洋環境保護要求的,或入海排污口設置可能使海域水質達不到功能區海洋環境保護要求的;
(五)國家和地方污水排放標準規定的禁止排放區;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入海排污口責任主體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入海排污口使用單位(使用人)或其產權單位(管理單位)作為責任主體。
(二)多個排污單位共用一個排污口的,由各排污單位指定一個責任主體;不能確定責任主體的,由縣、鄉鎮人民政府作為責任主體或由其指定責任主體。
第八條 責任主體應在入海排污口設置前,按照相關要求編制入海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對海洋環境影響進行評價,并組織入海排污口相關專業專家對論證報告進行技術審查。入海排污口責任主體對論證報告的內容、結論及專家技術審查意見的真實性負責。
依法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配套設置入海排污口的,應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中編制入海排污口設置論證專章進行評價。
第九條 入海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基本情況;
(二)入海排污口位置、類型、排放方式及與所在海域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海洋生態保護紅線、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等相關區劃、規劃的符合性,及其他科學論證的佐證材料;
(三)入海污(廢)水總量及所含主要污染物種類及其排放濃度、總量(多個排污單位共用一個排污口的,應分別列出,并計算排污總量);
(四)擬設置排污口附近海域水質現狀及目標保護要求,入海污(廢)水對海域水質和所在海洋功能區的影響;
(五)按照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實施的排污口監測計劃(包括但不限于監測時間、頻次、監測項目)等情況,重點排污單位需提供安裝在線監測設備的證明材料;
(六)按照相關技術要求規范排污口建設的相關材料;
(七)排污口設置對有利害關系人的影響;
(八)水質保護措施要求及效果分析;
(九)向社會公示及公眾參與情況;
(十)論證結論。
第十條 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和專家技術審查意見中,作出入海排污口設置不合理的論證結論和審查意見。
第十一條 入海排污口建設時應設置能滿足監測要求的采樣口、測流渠等設施。
多個排污單位共用一個排污口的,各排污單位應在排水匯入排污管線前安裝必要的監測計量設施。
監測設施由排污口責任主體負責日常維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故意損毀。
第十二條 入海排污口責任主體應當向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以下備案材料:
(一)入海排污口備案書面申請;
(二)入海排污口備案申請表;
(三)承諾書;
(四)入海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并附專家技術審查意見、專家組成員簽字及專家名單)及論證相關材料(水產養殖的養殖證或海域使用權證、規模化畜禽養殖備案材料等復印件可作為入海排污口設置論證相關材料)。依法需要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配套設置入海排污口的,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及批復文件,進行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的,提交備案復印件。
第十三條 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后,應當進行形式審查。符合備案情形的,予以受理,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對排污口進行命名和編碼,并發放備案通知書。
備案文件不齊全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
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根據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將備案結果予以公開。
第十四條 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完成備案后15個工作日內將入海排污口設置情況通報同級自然資源、海事、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同時通過“遼寧省入河(海)排放口管理平臺”上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排污口責任主體應在入海排污口處設立明顯標示牌,標示牌樣式及版面信息按國家有關要求設立,明確入海排污口名稱、編號、位置坐標、排放主要污染物種類、排污口責任主體、監督單位名稱及監督電話等。標示牌由排污口責任主體負責日常維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故意損毀。
第十六條 排污口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國家及省自行監測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濃度和排放方式等應當與排污許可證規定相符。
第十七條 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和省年度生態環境監測方案,制定年度入海排污口監督性監測方案,并組織實施。
定期通過官網公開入海排污口監督性監測結果,公布超標排放的入海排污口責任主體名單。
第十八條 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制定年度入海排污口執法檢查計劃,組織實施入海排污口執法檢查。
重點檢查入海排污口設置備案、自行監測情況,以及非法排污、篡改或偽造監測數據以及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行為。
第十九條 未按規定設置入海排污口的,或污(廢)水排放未嚴格按照國家或者地方有關標準和有關規定排放的,由有執法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入海排污口設置和使用建立檔案。
入海排污口檔案應包括入海排污口設置單位基本信息、共用排污口各單位基本信息、備案材料、監測情況及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每年對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入海排污口備案及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予以通報。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