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 發布時間:2014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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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編制目的
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機制,提高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消除、減輕和控制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和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
1.3事件分級
按照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見附則7.2)。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及國家有關要求,適時對事件分級標準進行修訂。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省境內除核與輻射事故以外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和處置工作。
1.5工作原則
1.5.1以人為本,積極預防。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放首位,積極做好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監管工作。
1.5.2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在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針對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的特點,實行分類管理。
1.5.3屬地為主,先期處置。省內各級政府負責本轄區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強化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和履行先期處置義務。
1.5.4部門聯動,社會動員。建立和完善部門聯動機制,充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建立社會應急動員機制,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1.5.5依靠科技,規范管理。積極鼓勵環境應急科研工作,努力提高應急科技應用水平;積極推進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6預案關系說明
本預案是我省突發環境事件專項應急預案,是《遼寧省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子預案,所有涉及水、大氣、土壤等要素的專項環境應急管理預案均為本預案的子預案。
2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我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體系由省應急指揮部、指揮部辦公室、技術支撐隊伍、應急處置救援隊伍和市、縣(市、區)環境應急領導機構組成。
2.1應急指揮部
遼寧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是全省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環境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指示和要求,統一協調、指揮和指導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省指揮部總指揮由分管副省長擔任,副總指揮由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及省環保廳廳長擔任,成員單位包括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應急辦、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廳、省農委、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海洋漁業廳、省服務業委、省衛生計生委、省外辦、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安全生產監管局、省旅游局、省遼河保護區管理局、省凌河保護區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氣象局、省通信管理局、沈陽鐵路局、民航東北管理局、遼寧海事局、遼寧保監局、省軍區、新華社遼寧分社、省電力公司。(省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見附件1)
2.2省指揮部辦公室
省指揮部在省環保廳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省環保廳分管副廳長擔任。(省指揮部辦公室職責見附件2)
2.3市、縣(市、區)環境應急指揮機構
市、縣(市、區)政府應建立環境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環境風險防范的監督管理和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應對工作。
2.4指揮關系
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救援指揮,原則上由事發地縣(市、區)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或事發地縣級政府)負責,事發地設區市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應派員指導。
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救援指揮,原則上由事發地設區市環境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省指揮部應派員指導。當發生超出設區市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突發環境事件時,根據事發地設區市政府的申請或者實際工作的需要,省指揮部可派出工作組,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重大(Ⅱ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救援指揮,由省指揮部負責,事發地政府應做好先期處置,并于省指揮部到位后配合做好后續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由省指揮部負責指揮先期應急處置工作,待國家環境應急指揮機構到位后,根據上級安排繼續指揮應急處置,或向國家環境應急指揮機構移交指揮權。
2.5技術支撐隊伍
2.5.1專家組
省環境應急專家組由省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建,專家組由有關法律、經濟、技術和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負責為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提供決策建議、專業咨詢、理論指導和技術支持。
2.5.2應急監測隊伍
省指揮部辦公室依托遼寧省環境監測中心站及相關環境監測部門組建應急監測隊伍,組織、指導、協調應急監測工作,為應急處置提供決策依據。
2.6應急處置救援隊伍
省指揮部依托消防部隊、武警部隊、駐軍及民兵預備役部隊、其他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大型化工及危險廢物處置企業的應急力量,組織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救援隊伍,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同時,為確保發生突發環境事件以后,快速集結出動,科學合理應對,并強化環保專業性,由省環保廳組建省直屬環境應急救援隊伍,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善后處置等工作。
3預防和預警
3.1信息監控
省指揮部成員單位及市、縣(市、區)政府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開展對省內(外)環境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常規環境監測數據、輻射環境監測數據的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當發現或判斷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及時向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3.2預防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按照有關規定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報備至屬地政府環保部門。
省指揮部成員單位,市、縣(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工作。
(1)開展環境風險防范檢查工作,依法組織對容易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周邊環境保護目標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定期檢查、監控,并責令有關單位落實各項風險防范措施;
(2)統籌協調與突發環境事件有關的其他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發事件次生或者因處置不當而引發突發環境事件;
(3)統籌安排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資、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
3.3預警及措施
3.3.1預警分級與預警發布
與突發環境事件分級相對應,預警分為四級,由低到高分別為Ⅳ級、Ⅲ級、Ⅱ級和Ⅰ級預警,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預警級別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根據收集到的信息,按照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研判,并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Ⅳ級(藍色)預警:可能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由事發地縣(市、區)政府負責發布。
Ⅲ級(黃色)預警:可能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由事發地設區市政府負責發布。
Ⅱ級(橙色)預警:可能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由省政府負責發布。
Ⅰ級(紅色)預警:可能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根據《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規定,由省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布。
涉外突發環境事件由省政府提出申請并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布。
3.3.2預警措施
當發布預警公告進入預警期后,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2)將預警公告與信息報送上一級政府;
(3)及時收集、報告相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反映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渠道(電話:12369),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4)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家及專業技術人員,及時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范圍和強度以及事件級別;
(5)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突發環境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并對相關信息的報道工作進行管理;
(6)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和減輕危害的常識,公布咨詢電話(電話:12369)。
當發布Ⅱ級、Ⅰ級預警時,還應當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命令應急救援隊伍和技術支撐隊伍進入待命狀態;
(2)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
(3)針對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負有監管責任的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對可能導致事件發生的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停運、限產、停產等相應措施,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4)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同時做好風險防范工作;
(5)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預警措施所涉及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應急義務。
3.3.3預警級別的調整和解除
發布警報的政府,應當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發布。
危險已經解除的,發布警報的政府應當立即宣布解除預警,終止相關措施。
4應急處置
4.1分級響應
與突發環境事件分級相對應,分級響應按本預案2.4指揮關系實施。
在上級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接管應急指揮權之前,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和事發地政府應履行先期處置義務。
4.2分級響應行動
4.2.1Ⅱ級應急響應
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由省指揮部啟動Ⅱ級應急響應。省指揮部辦公室應同時按下列程序和內容進行響應:
(1)開通與事發地設區市環境應急指揮機構、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系,必要時成立現場指揮部,指揮和組織應急處置工作;
(2)組織召開專家咨詢會,利用環境應急指揮平臺,分析情況,制定并組織實施應急處置方案;
(3)調集應急物資與裝備,調派相關救援和技術支撐力量趕赴現場,實施應急處置,必要時可請求省軍區支援(物資和隊伍調動程序按省指揮部規定執行);
(4)按規定向國家環保部及國家有關部門、省政府報告事件和應急處置情況,必要時請求國家環保部或事發地周邊省(自治區)支援;
(5)向省指揮部成員單位通報情況,啟動相關部門應急預案。
4.2.2Ⅰ級應急響應
對于實施II級響應后,仍無法有效控制事態發展的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根據《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規定,由國家環境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實施I級響應。省指揮部在國家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指揮下,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4.2.3Ⅲ級和Ⅳ級應急響應
市、縣(市、區)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或縣級政府)可以比照Ⅱ級響應,結合本地區實際,確定Ⅲ級和Ⅳ級應急響應行動。
4.3信息報告與通報
4.3.1信息報告時限和程序
當發生或判斷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生產經營單位或有關責任人應立即向當地環保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報告。縣級以上政府環保部門和有關部門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做出初步認定。
縣級以上政府環保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時限、程序和其他要求,報告信息。
應急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后的級別報告信息。
突發環境事件對土壤環境的影響程度、范圍和應對措施,應作為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的重要內容。
重大緊急環境事件發生后,事發地縣級以上政府及省指揮部成員單位應在半小時內向省委、省政府電話報告初步情況,1小時內書面報告基本情況,2小時內書面報告詳細情況,并全程跟蹤續報。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內容和時限等具體要求如下:
當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事發地縣級或設區市政府環保部門應當按照重大(II級)或者特別重大(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
1、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2、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污染的;
4、有可能產生跨省或者跨國影響的;
5、因環境污染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6、省內各級環保部門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4.3.2信息通報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
省內各級環境應急指揮機構在應急處置過程中,應及時向相關部門通報相關情況。
省內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在應對突發事件時,應當在搶險、救援、處置過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減少突發事件對環境造成危害,已經或可能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應當及時向同級環保部門通報相關信息。
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區域同級政府和相關部門。
4.3.3特殊情況的信息處理
如果突發環境事件的死亡、中毒、失蹤、被困人員中有港澳臺人員或者外國人,或者事件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有關地區或國家進行通報時,由省外辦報請國務院有關部門協調處理。
4.4應急處置
4.4.1先期處置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環境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切斷或控制污染源,阻止污染物泄放,防止污染擴散。
生產經營單位還應及時主動提供與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支持,相關行政監管部門提供事發前的有關監管檢查資料,供實施和調整應急救援和處置方案時參考。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事發地政府或有關部門應立即啟動相關預案,調集物資、設備與人員,全力控制事態發展,盡可能控制和縮小污染物的擴散、蔓延范圍,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土壤和水體污染,降低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
4.4.2應急處置措施
根據污染物的性質、事件類型、事件可控性、嚴重程度、影響范圍及周邊環境的敏感性,事發地政府或環境應急指揮機構可采取以下應急處置措施:
(1)維護現場秩序,劃定污染隔離區和交通管制區,確定重點防護區域,并設置警示標志;
(2)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轉移污染源,進一步控制污染物泄放,切斷污染物環境轉移途徑;
(3)組織開展緊急醫學救援,確定事故疏散區域,及時疏散受影響群眾,向社會告知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做好傷亡人員的善后及安撫工作;
(4)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民群眾正常生產和生活,穩定社會秩序;
(5)核實現場情況,組織收集、整理、編輯應急現場信息,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和傳遞的及時與暢通,有效管理媒體,并及時向同級政府和上級環保部門及公眾匯報應急處置具體情況;
(6)污染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時對應急人員、裝備進行洗消,清理和安全處置被污染的水、土壤及其他次生污染物。
4.4.3應急監測與污染預測
環境監測人員應根據污染物的性質、事件發生地的氣象和地域特點,確定污染物擴散范圍,制定應急監測方案。視污染物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變化趨勢,及時對監測方案進行調整和優化,并優先選用污染物現場快速檢測法。
利用無人機、無人船、衛星和遙感等快速信息獲取手段,對污染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價與分析,結合應急監測、環境質量監控系統數據,綜合分析污染變化趨勢,預測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情況和污染物的變化情況,為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4.5信息發布
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由負責現場指揮的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或政府,在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向公眾統一發布,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發布內容應準確、客觀,正確引導輿論,維護社會穩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未經核實或沒有事實依據的信息和傳言。
對于較為復雜的事件,可分階段發布。
對事件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字的發布,應征求有關部門意見。
涉及軍隊的新聞信息,由軍隊有關部門審核后發布。
涉外信息發布按有關規定執行。
4.6安全防護
4.6.1環境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應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特點,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嚴格執行環境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的程序。
4.6.2受威脅人員的安全防護
負責現場指揮的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或政府,應當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組織群眾安全疏散和妥善安置。
4.7應急結束
當污染源和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態發展條件已經消除時,由宣布啟動應急響應的環境應急指揮機構宣布應急響應結束。
應急結束后,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轉入常態管理為止。
5后期處置
5.1調查評估
重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評估,由省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實施,可委托環境損害評估機構或有能力進行損害評估的單位,開展環境損害調查,評估事件造成的損害和影響,對生態修復和恢復重建等提出建議。調查評估工作應客觀、公正、全面,并編寫調查評估報告。
調查評估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環境事件等級、發生原因及造成的影響;
(2)環境應急任務完成情況;
(3)是否符合保護公眾、保護環境的總體要求;
(4)采取的主要防護措施與方法是否得當;
(5)環境應急隊伍和技術支撐隊伍的出動、儀器裝備的使用、應急物資的調配是否與任務相適應;
(6)事件造成的直接和間接影響;
(7)避免或減輕此類事件的意見和建議,以及需要得出的其他結論等。
較大和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評估,參照以上內容。
5.2責任追究
事件的責任調查處理工作由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或同級政府應及時開展。對重大以上的突發環境事件或省指揮部認為有需要的,由省指揮部單獨或者配合國家有關部門負責調查處理。對生產經營單位、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應急救援隊伍在應急過程中的履職情況進行調查,發現違紀行為的,按照規定處理。發現違法行為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5.3善后處置
善后處置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次生污染物清理和安全處置、應急過程中產生的勞務和設備租賃費用清算、污染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賠償以及受污染和破壞的生態環境恢復等事項。
善后處置工作由事發地縣級以上政府負責,其中次生污染物清理和安全處置、受污染和破壞的生態環境恢復須制定工作方案,特別是突發環境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的,在生態修復方案中須調查評估土壤污染的程度和范圍,確保所有受污染的土壤清理徹底,防止污染擴散。生態修復方案由上級環保部門審核并監督事發地政府實施。
善后處置費用由造成該事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承擔,按照屬地負責原則,不足部分由事發地縣級以上政府承擔。
6應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省內各級環保部門要建立和完善環境安全預警系統和環境安全應急指揮系統,完善公用通信網絡和信息傳輸渠道,配備必要的通訊器材,及時、準確收集、處理和傳遞應急信息與指令,提高應急處置效率。
6.2裝備物資保障
省內各級政府應根據本地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需要,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配置應急裝備和物資,以協議儲備和實物儲備相結合的方式,有效降低儲備費用,提高處置效能。
6.3宣傳、培訓與演練
省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及省內各級政府應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廣泛宣傳環境安全的重要意義,普及環境應急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常識,公布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渠道(電話: 12369),增強公眾的防范意識,提高公眾的防范能力。
省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及環境風險源單位,應加強重點單位、重點部位和重點基礎設施等重要目標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管理,有計劃地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提高環境應急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能和應急處置能力。
省指揮部有關各成員單位、省內各級政府、環境風險源單位應按照應急預案并結合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協同能力,提高防范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6.4經費保障
省指揮部辦公室及有關成員單位,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需要,編制相應的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規劃,提出應急能力建設、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培訓與演練等經費預算,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市、縣(市、區)政府應對環境應急能力建設和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予以資金支持,在年度經費預算中合理安排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與善后處置經費,并確保及時撥付到位。當事發地縣級政府應急與善后處置經費不足時,可向上級政府請求財政支持。
6.5保險
建立和完善突發環境事件社會保險機制。省指揮部辦公室為省環境應急救援隊伍和技術支撐隊伍工作人員免費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加快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對于環境風險源單位,特別是發生過突發環境事件的,應辦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7附則
7.1名詞術語解釋
環境事件:由于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群眾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事件。
次生衍生環境事件:某一突發事件所派生或因處置不當引發的環境事件。
突發環境事件:突然發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對全國或者某一地區的經濟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威脅和損害,有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環境事件。
環境應急:針對可能或已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以避免事件發生或減輕事件后果的狀態,也稱為緊急狀態;同時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
7.2突發環境事件分級
7.2.1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地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的;?? (7)跨國界突發環境事件。
7.2.2重大(Ⅱ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重金屬污染或危險化學品生產、貯運、使用過程中發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等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國家重點流域、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或居民聚集區、醫院、學校等敏感區域的;
(7)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造成環境影響,或進口貨物嚴重輻射超標的事件;
(8)跨省(自治區)界突發環境事件。
7.2.3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造成環境影響的;
(7)跨地市界突發環境事件。
7.2.4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
除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重大突發環境事件、較大突發環境事件以外的突發環境事件。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3獎勵及責任追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對在環境應急工作中存在違法、違紀、失職、瀆職等行為的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予以嚴肅處理。
7.4預案更新
根據環境應急工作的發展、變化和要求,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預案更新的一般時限為三年。
7.5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遼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遼政辦[2005]7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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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遼寧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及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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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宣傳部: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等級,組織省內新聞媒體開展應急新聞報道,正確引導輿論。
省政府應急辦:負責匯總、報送相關重要信息,及時向省領導報告,向相關部門通報;負責傳達督促落實省領導的批示指示;協助做好重大、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綜合協調工作。
省發展改革委:優化產業結構,規范高環境風險產業布局,源頭控制環境風險。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組織實施淘汰落后產能工作,負責協調組織應急物資的生產、救援物資的運輸和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的緊急調度。
省教育廳:負責全省中、小學生的環境應急宣傳教育工作;在環境事件涉及學校和教育設施的情形下,負責制定學生、教職工緊急避險和疏散方案并組織實施,負責學生的臨時安置和教學工作。
省公安廳:負責丟失、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負責應急響應時的治安、保衛、消防、交通管制和疏散、撤離等措施的落實,維護社會秩序、封鎖危險場所;負責事故有關責任人的監控和逃逸人員的追捕;負責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破壞環境資源罪等的立案偵查工作。
省民政廳:負責組織協調受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居民的轉移、安置,做好需政府救助災民的臨時生活救助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保障省級環境應急能力建設經費;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經費保障和管理工作。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地質災害預警信息和災情信息通報工作,參與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土壤污染事故調查、應急處置和基本農田損害評估、土地資源生態修復工作。
省環保廳:負責檢查重點環境風險源企業應急準備工作的落實情況;組織開展重大、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組織專家制定應急處置方案,確定危害范圍和程度;參與事件調查處理;指導和監督污染物收集、清理與安全處置,組織制定并監督實施生態修復方案等。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城市重點環境風險源企業周邊市政公用應急設施建設和應急管理,負責設置重大、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臨時避難所、現場指揮部及事件所產生危廢的臨時堆場,指導城市供水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并協調實施。
省交通廳:在道路運輸事故引發突發環境事件時,向省政府或省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并協助開展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省農委:負責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中對農業環境污染的調查與評估;負責協調重大、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現場的農業生產物資的疏散和轉移工作;負責對劇毒和高殘留農藥銷售和使用監管,控制和減少面源污染。
省水利廳:負責對江河水庫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監測,發現異常時及時向指揮部辦公室報告;負責實施或協調重大、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時應急水量的調度,參與制定受污染水體疏導或截流方案,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水文等相關資料;配合做好水污染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
省林業廳:負責重大、特大突發環境事件對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資源和林業生態造成破壞的預防和控制工作,并評估相關損失。
省海洋漁業廳:參與陸源溢油對海洋污染事件的海上監測、協調處置、損害評估、生態修復及國家索賠等工作;負責重大、特大突發環境事件對水生生物和漁業資源的造成破壞的預防和控制工作,并評估相關損失。
省服務業委:發生重大、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時,負責組織食品和生活日用品的市場供應。
省衛生計生委:負責組織協調發生重大、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醫療救援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
省外辦:負責協調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有關涉外事務。
省新聞出版廣電局:負責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安全教育、環境應急預案宣傳,配合做好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的信息發布工作。
省安全生產監管局:負責指導因生產安全事故引發重大、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生產經營單位開展事故前期處置,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參與事件調查。
省旅游局:負責指導事發地政府做好受重大、特大突發環境事件侵害的旅游景區游客緊急疏散工作和旅游服務設施的保護。
省遼河保護區管理局:參與遼河流域應急處置工作。
省凌河保護區管理局:參與凌河流域應急處置工作。
省地震局:負責對地震震情和災情的通報,參與由地震引發重大、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防范和應急處置工作。
省氣象局:負責重大、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現場及周邊區域的氣象監測和中、短期天氣預報,通報可能引發次生環境事件的災害性天氣相關信息;提供應急處置工作必須的氣象參數。
省通信管理局:發生重大、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時,負責組織協調各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確保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時通信暢通。
沈陽鐵路局:在鐵路運輸事故引發突發環境事件時,及時向省政府或省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并協助省指揮部開展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相關配合工作。
民航東北管理局:負責重大、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人員、物資的空運保障工作。
遼寧海事局:配合做好防止有關陸域污染影響海洋環境的應急處置。
遼寧保監局:負責督促、指導保險公司及時開展對投保的受損財產和傷亡人員的查勘和理賠工作。
省軍區:負責組織所屬現役、預備役部隊和民兵參加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行動,協調防化部隊和駐遼部隊參與應急救援。
新華社遼寧分社:力爭時效、重視現場,確保準確、客觀報道,及時向中央反映情況,正確引導輿論。
省電力公司:為重大、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提供電力保障,負責電力系統重大、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省指揮部所有成員單位以及各相關職能部門,應根據本預案制定相關保障方案或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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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遼寧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工作機構與應急工作組組成及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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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機構
省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環保廳,省環保廳環境安全應急處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機構。辦公室主要職責為:
(1)建立和完善省突發環境事件預防和預警體系。
(2)對省內各級環境應急機構設置、隊伍建設、應急裝備和物資準備等進行指導、監督和考核;
(3)督促、指導和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4)組織調查重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
(5)組織編制、修訂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6)組織環境應急相關宣傳培訓和演練;
(7)組織建立和管理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專家庫;
(8)貫徹落實省指揮部的其他工作部署。
2、應急工作組
省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組、應急監測組、污染控制組、事故調查組、醫療救治組、應急保障組、治安維護組、宣傳報道組。分組組成及主要職責為:
(1)綜合協調組
牽頭部門:省政府應急辦。
組成部門:省環保廳。
分組職責:協助省指揮部完成會議組織、信息匯總、綜合協調和資料管理等工作。
(2)應急監測組
牽頭部門:省環保廳。
組成部門:省氣象局、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海洋漁業廳、省地震局。
分組職責: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情況進行監測,明確污染物性質、濃度和數量,會同專家組制定監測方案,確定污染程度、范圍、污染擴散趨勢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3)污染控制組
牽頭部門:省環保廳。
組成部門:省公安廳、省遼河保護區管理局、省凌河保護區管理局、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廳、省農委、省水利廳、省軍區。
分組職責:控制污染源,切斷污染擴散通道,清除污染物,防止和減輕污染事態惡化。
(4)事件調查組
牽頭部門:省環保廳。
組成部門:省安全生產監管局、省公安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廳、省農委、省林業廳、省水利廳、省海洋漁業廳、遼寧保監局。
分組職責:調查事件發生原因,評估事件影響,提出事件防范意見;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5)醫療救治組
牽頭部門:省衛生計生委。
組成部門:省民政廳。
分組職責:負責組派醫療衛生救援專家與應急隊伍,調集醫療、防疫器械、藥品,開展受傷(中毒)人員救治和衛生防疫等工作,并提供醫療救助。
(6)應急保障組
牽頭部門:省財政廳。
組成部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交通廳、沈陽鐵路局、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服務業委、省教育廳、省旅游局、民航東北管理局、省電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
分組職責:提供應急救援資金,組織協調應急儲備物資,負責組織調集應急救援裝備,對災民進行基本生活救助,負責現場應急處置工作人員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
(7)治安維護組
牽頭部門:省公安廳。
組成部門:省軍區、省交通廳。
分組職責:負責事發地周邊安全警戒與人員疏散工作;實施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暢通;保護現場,維護現場秩序。
(8)信息報道組
牽頭部門:省委宣傳部。
組成部門:省新聞出版廣電局、新華社遼寧分社、遼寧日報社。
分組職責:負責應急處置信息報道工作,正確引導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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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編制目的
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機制,提高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消除、減輕和控制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和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
1.3事件分級
按照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見附則7.2)。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及國家有關要求,適時對事件分級標準進行修訂。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省境內除核與輻射事故以外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和處置工作。
1.5工作原則
1.5.1以人為本,積極預防。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放首位,積極做好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監管工作。
1.5.2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在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針對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的特點,實行分類管理。
1.5.3屬地為主,先期處置。省內各級政府負責本轄區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強化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和履行先期處置義務。
1.5.4部門聯動,社會動員。建立和完善部門聯動機制,充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建立社會應急動員機制,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1.5.5依靠科技,規范管理。積極鼓勵環境應急科研工作,努力提高應急科技應用水平;積極推進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6預案關系說明
本預案是我省突發環境事件專項應急預案,是《遼寧省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子預案,所有涉及水、大氣、土壤等要素的專項環境應急管理預案均為本預案的子預案。
2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我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體系由省應急指揮部、指揮部辦公室、技術支撐隊伍、應急處置救援隊伍和市、縣(市、區)環境應急領導機構組成。
2.1應急指揮部
遼寧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是全省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環境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指示和要求,統一協調、指揮和指導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省指揮部總指揮由分管副省長擔任,副總指揮由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及省環保廳廳長擔任,成員單位包括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應急辦、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廳、省農委、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海洋漁業廳、省服務業委、省衛生計生委、省外辦、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安全生產監管局、省旅游局、省遼河保護區管理局、省凌河保護區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氣象局、省通信管理局、沈陽鐵路局、民航東北管理局、遼寧海事局、遼寧保監局、省軍區、新華社遼寧分社、省電力公司。(省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見附件1)
2.2省指揮部辦公室
省指揮部在省環保廳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省環保廳分管副廳長擔任。(省指揮部辦公室職責見附件2)
2.3市、縣(市、區)環境應急指揮機構
市、縣(市、區)政府應建立環境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環境風險防范的監督管理和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應對工作。
2.4指揮關系
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救援指揮,原則上由事發地縣(市、區)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或事發地縣級政府)負責,事發地設區市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應派員指導。
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救援指揮,原則上由事發地設區市環境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省指揮部應派員指導。當發生超出設區市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突發環境事件時,根據事發地設區市政府的申請或者實際工作的需要,省指揮部可派出工作組,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重大(Ⅱ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救援指揮,由省指揮部負責,事發地政府應做好先期處置,并于省指揮部到位后配合做好后續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由省指揮部負責指揮先期應急處置工作,待國家環境應急指揮機構到位后,根據上級安排繼續指揮應急處置,或向國家環境應急指揮機構移交指揮權。
2.5技術支撐隊伍
2.5.1專家組
省環境應急專家組由省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建,專家組由有關法律、經濟、技術和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負責為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提供決策建議、專業咨詢、理論指導和技術支持。
2.5.2應急監測隊伍
省指揮部辦公室依托遼寧省環境監測中心站及相關環境監測部門組建應急監測隊伍,組織、指導、協調應急監測工作,為應急處置提供決策依據。
2.6應急處置救援隊伍
省指揮部依托消防部隊、武警部隊、駐軍及民兵預備役部隊、其他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大型化工及危險廢物處置企業的應急力量,組織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救援隊伍,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同時,為確保發生突發環境事件以后,快速集結出動,科學合理應對,并強化環保專業性,由省環保廳組建省直屬環境應急救援隊伍,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善后處置等工作。
3預防和預警
3.1信息監控
省指揮部成員單位及市、縣(市、區)政府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開展對省內(外)環境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常規環境監測數據、輻射環境監測數據的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當發現或判斷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及時向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3.2預防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按照有關規定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報備至屬地政府環保部門。
省指揮部成員單位,市、縣(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工作。
(1)開展環境風險防范檢查工作,依法組織對容易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周邊環境保護目標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定期檢查、監控,并責令有關單位落實各項風險防范措施;
(2)統籌協調與突發環境事件有關的其他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發事件次生或者因處置不當而引發突發環境事件;
(3)統籌安排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資、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
3.3預警及措施
3.3.1預警分級與預警發布
與突發環境事件分級相對應,預警分為四級,由低到高分別為Ⅳ級、Ⅲ級、Ⅱ級和Ⅰ級預警,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預警級別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根據收集到的信息,按照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研判,并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Ⅳ級(藍色)預警:可能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由事發地縣(市、區)政府負責發布。
Ⅲ級(黃色)預警:可能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由事發地設區市政府負責發布。
Ⅱ級(橙色)預警:可能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由省政府負責發布。
Ⅰ級(紅色)預警:可能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根據《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規定,由省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布。
涉外突發環境事件由省政府提出申請并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布。
3.3.2預警措施
當發布預警公告進入預警期后,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2)將預警公告與信息報送上一級政府;
(3)及時收集、報告相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反映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渠道(電話:12369),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4)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家及專業技術人員,及時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范圍和強度以及事件級別;
(5)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突發環境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并對相關信息的報道工作進行管理;
(6)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和減輕危害的常識,公布咨詢電話(電話:12369)。
當發布Ⅱ級、Ⅰ級預警時,還應當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命令應急救援隊伍和技術支撐隊伍進入待命狀態;
(2)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
(3)針對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負有監管責任的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對可能導致事件發生的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停運、限產、停產等相應措施,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4)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同時做好風險防范工作;
(5)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預警措施所涉及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應急義務。
3.3.3預警級別的調整和解除
發布警報的政府,應當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發布。
危險已經解除的,發布警報的政府應當立即宣布解除預警,終止相關措施。
4應急處置
4.1分級響應
與突發環境事件分級相對應,分級響應按本預案2.4指揮關系實施。
在上級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接管應急指揮權之前,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和事發地政府應履行先期處置義務。
4.2分級響應行動
4.2.1Ⅱ級應急響應
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由省指揮部啟動Ⅱ級應急響應。省指揮部辦公室應同時按下列程序和內容進行響應:
(1)開通與事發地設區市環境應急指揮機構、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系,必要時成立現場指揮部,指揮和組織應急處置工作;
(2)組織召開專家咨詢會,利用環境應急指揮平臺,分析情況,制定并組織實施應急處置方案;
(3)調集應急物資與裝備,調派相關救援和技術支撐力量趕赴現場,實施應急處置,必要時可請求省軍區支援(物資和隊伍調動程序按省指揮部規定執行);
(4)按規定向國家環保部及國家有關部門、省政府報告事件和應急處置情況,必要時請求國家環保部或事發地周邊省(自治區)支援;
(5)向省指揮部成員單位通報情況,啟動相關部門應急預案。
4.2.2Ⅰ級應急響應
對于實施II級響應后,仍無法有效控制事態發展的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根據《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規定,由國家環境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實施I級響應。省指揮部在國家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指揮下,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4.2.3Ⅲ級和Ⅳ級應急響應
市、縣(市、區)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或縣級政府)可以比照Ⅱ級響應,結合本地區實際,確定Ⅲ級和Ⅳ級應急響應行動。
4.3信息報告與通報
4.3.1信息報告時限和程序
當發生或判斷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生產經營單位或有關責任人應立即向當地環保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報告。縣級以上政府環保部門和有關部門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做出初步認定。
縣級以上政府環保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時限、程序和其他要求,報告信息。
應急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后的級別報告信息。
突發環境事件對土壤環境的影響程度、范圍和應對措施,應作為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的重要內容。
重大緊急環境事件發生后,事發地縣級以上政府及省指揮部成員單位應在半小時內向省委、省政府電話報告初步情況,1小時內書面報告基本情況,2小時內書面報告詳細情況,并全程跟蹤續報。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內容和時限等具體要求如下:
?報告主體 |
報告時限 |
報告對象 |
報告內容 |
?? 責任單位 ?? 或責任人 |
立即報告 |
當地環保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 |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 初報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后首次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后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理完畢后上報。 初報應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并提供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布示意圖。 突發環境事件對土壤環境的影響程度、范圍和應對措施,應作為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的重要內容。 續報應當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處置進展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事件潛在或者間接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
事發地 縣級或 設區市 政府環 保部門 |
初步認定為一般(IV級)或者較大(II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4小時內報告。 |
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環保部門 |
|
初步認定為重大(II級)或者特別重大(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2小時內報告。 |
本級政府和省級政府環保部門,同時上報環保部 |
||
省環保廳 |
接到重大(II級)或者特別重大(I級)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后立即進行核實,并1小時內報告。 |
環保部 |
當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事發地縣級或設區市政府環保部門應當按照重大(II級)或者特別重大(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
1、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2、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污染的;
4、有可能產生跨省或者跨國影響的;
5、因環境污染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6、省內各級環保部門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4.3.2信息通報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
省內各級環境應急指揮機構在應急處置過程中,應及時向相關部門通報相關情況。
省內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在應對突發事件時,應當在搶險、救援、處置過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減少突發事件對環境造成危害,已經或可能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應當及時向同級環保部門通報相關信息。
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區域同級政府和相關部門。
4.3.3特殊情況的信息處理
如果突發環境事件的死亡、中毒、失蹤、被困人員中有港澳臺人員或者外國人,或者事件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有關地區或國家進行通報時,由省外辦報請國務院有關部門協調處理。
4.4應急處置
4.4.1先期處置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環境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切斷或控制污染源,阻止污染物泄放,防止污染擴散。
生產經營單位還應及時主動提供與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支持,相關行政監管部門提供事發前的有關監管檢查資料,供實施和調整應急救援和處置方案時參考。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事發地政府或有關部門應立即啟動相關預案,調集物資、設備與人員,全力控制事態發展,盡可能控制和縮小污染物的擴散、蔓延范圍,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土壤和水體污染,降低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
4.4.2應急處置措施
根據污染物的性質、事件類型、事件可控性、嚴重程度、影響范圍及周邊環境的敏感性,事發地政府或環境應急指揮機構可采取以下應急處置措施:
(1)維護現場秩序,劃定污染隔離區和交通管制區,確定重點防護區域,并設置警示標志;
(2)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轉移污染源,進一步控制污染物泄放,切斷污染物環境轉移途徑;
(3)組織開展緊急醫學救援,確定事故疏散區域,及時疏散受影響群眾,向社會告知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做好傷亡人員的善后及安撫工作;
(4)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民群眾正常生產和生活,穩定社會秩序;
(5)核實現場情況,組織收集、整理、編輯應急現場信息,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和傳遞的及時與暢通,有效管理媒體,并及時向同級政府和上級環保部門及公眾匯報應急處置具體情況;
(6)污染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時對應急人員、裝備進行洗消,清理和安全處置被污染的水、土壤及其他次生污染物。
4.4.3應急監測與污染預測
環境監測人員應根據污染物的性質、事件發生地的氣象和地域特點,確定污染物擴散范圍,制定應急監測方案。視污染物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變化趨勢,及時對監測方案進行調整和優化,并優先選用污染物現場快速檢測法。
利用無人機、無人船、衛星和遙感等快速信息獲取手段,對污染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價與分析,結合應急監測、環境質量監控系統數據,綜合分析污染變化趨勢,預測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情況和污染物的變化情況,為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4.5信息發布
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由負責現場指揮的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或政府,在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向公眾統一發布,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發布內容應準確、客觀,正確引導輿論,維護社會穩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未經核實或沒有事實依據的信息和傳言。
對于較為復雜的事件,可分階段發布。
對事件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字的發布,應征求有關部門意見。
涉及軍隊的新聞信息,由軍隊有關部門審核后發布。
涉外信息發布按有關規定執行。
4.6安全防護
4.6.1環境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應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特點,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嚴格執行環境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的程序。
4.6.2受威脅人員的安全防護
負責現場指揮的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或政府,應當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組織群眾安全疏散和妥善安置。
4.7應急結束
當污染源和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態發展條件已經消除時,由宣布啟動應急響應的環境應急指揮機構宣布應急響應結束。
應急結束后,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轉入常態管理為止。
5后期處置
5.1調查評估
重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評估,由省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實施,可委托環境損害評估機構或有能力進行損害評估的單位,開展環境損害調查,評估事件造成的損害和影響,對生態修復和恢復重建等提出建議。調查評估工作應客觀、公正、全面,并編寫調查評估報告。
調查評估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環境事件等級、發生原因及造成的影響;
(2)環境應急任務完成情況;
(3)是否符合保護公眾、保護環境的總體要求;
(4)采取的主要防護措施與方法是否得當;
(5)環境應急隊伍和技術支撐隊伍的出動、儀器裝備的使用、應急物資的調配是否與任務相適應;
(6)事件造成的直接和間接影響;
(7)避免或減輕此類事件的意見和建議,以及需要得出的其他結論等。
較大和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評估,參照以上內容。
5.2責任追究
事件的責任調查處理工作由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或同級政府應及時開展。對重大以上的突發環境事件或省指揮部認為有需要的,由省指揮部單獨或者配合國家有關部門負責調查處理。對生產經營單位、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應急救援隊伍在應急過程中的履職情況進行調查,發現違紀行為的,按照規定處理。發現違法行為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5.3善后處置
善后處置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次生污染物清理和安全處置、應急過程中產生的勞務和設備租賃費用清算、污染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賠償以及受污染和破壞的生態環境恢復等事項。
善后處置工作由事發地縣級以上政府負責,其中次生污染物清理和安全處置、受污染和破壞的生態環境恢復須制定工作方案,特別是突發環境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的,在生態修復方案中須調查評估土壤污染的程度和范圍,確保所有受污染的土壤清理徹底,防止污染擴散。生態修復方案由上級環保部門審核并監督事發地政府實施。
善后處置費用由造成該事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承擔,按照屬地負責原則,不足部分由事發地縣級以上政府承擔。
6應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省內各級環保部門要建立和完善環境安全預警系統和環境安全應急指揮系統,完善公用通信網絡和信息傳輸渠道,配備必要的通訊器材,及時、準確收集、處理和傳遞應急信息與指令,提高應急處置效率。
6.2裝備物資保障
省內各級政府應根據本地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需要,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配置應急裝備和物資,以協議儲備和實物儲備相結合的方式,有效降低儲備費用,提高處置效能。
6.3宣傳、培訓與演練
省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及省內各級政府應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廣泛宣傳環境安全的重要意義,普及環境應急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常識,公布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渠道(電話: 12369),增強公眾的防范意識,提高公眾的防范能力。
省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及環境風險源單位,應加強重點單位、重點部位和重點基礎設施等重要目標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管理,有計劃地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提高環境應急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能和應急處置能力。
省指揮部有關各成員單位、省內各級政府、環境風險源單位應按照應急預案并結合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協同能力,提高防范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6.4經費保障
省指揮部辦公室及有關成員單位,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需要,編制相應的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規劃,提出應急能力建設、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培訓與演練等經費預算,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市、縣(市、區)政府應對環境應急能力建設和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予以資金支持,在年度經費預算中合理安排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與善后處置經費,并確保及時撥付到位。當事發地縣級政府應急與善后處置經費不足時,可向上級政府請求財政支持。
6.5保險
建立和完善突發環境事件社會保險機制。省指揮部辦公室為省環境應急救援隊伍和技術支撐隊伍工作人員免費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加快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對于環境風險源單位,特別是發生過突發環境事件的,應辦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7附則
7.1名詞術語解釋
環境事件:由于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群眾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事件。
次生衍生環境事件:某一突發事件所派生或因處置不當引發的環境事件。
突發環境事件:突然發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對全國或者某一地區的經濟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威脅和損害,有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環境事件。
環境應急:針對可能或已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以避免事件發生或減輕事件后果的狀態,也稱為緊急狀態;同時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
7.2突發環境事件分級
7.2.1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地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的;?? (7)跨國界突發環境事件。
7.2.2重大(Ⅱ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重金屬污染或危險化學品生產、貯運、使用過程中發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等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國家重點流域、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或居民聚集區、醫院、學校等敏感區域的;
(7)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造成環境影響,或進口貨物嚴重輻射超標的事件;
(8)跨省(自治區)界突發環境事件。
7.2.3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造成環境影響的;
(7)跨地市界突發環境事件。
7.2.4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
除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重大突發環境事件、較大突發環境事件以外的突發環境事件。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3獎勵及責任追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對在環境應急工作中存在違法、違紀、失職、瀆職等行為的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予以嚴肅處理。
7.4預案更新
根據環境應急工作的發展、變化和要求,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預案更新的一般時限為三年。
7.5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遼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遼政辦[2005]7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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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遼寧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及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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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宣傳部: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等級,組織省內新聞媒體開展應急新聞報道,正確引導輿論。
省政府應急辦:負責匯總、報送相關重要信息,及時向省領導報告,向相關部門通報;負責傳達督促落實省領導的批示指示;協助做好重大、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綜合協調工作。
省發展改革委:優化產業結構,規范高環境風險產業布局,源頭控制環境風險。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組織實施淘汰落后產能工作,負責協調組織應急物資的生產、救援物資的運輸和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的緊急調度。
省教育廳:負責全省中、小學生的環境應急宣傳教育工作;在環境事件涉及學校和教育設施的情形下,負責制定學生、教職工緊急避險和疏散方案并組織實施,負責學生的臨時安置和教學工作。
省公安廳:負責丟失、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負責應急響應時的治安、保衛、消防、交通管制和疏散、撤離等措施的落實,維護社會秩序、封鎖危險場所;負責事故有關責任人的監控和逃逸人員的追捕;負責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破壞環境資源罪等的立案偵查工作。
省民政廳:負責組織協調受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居民的轉移、安置,做好需政府救助災民的臨時生活救助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保障省級環境應急能力建設經費;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經費保障和管理工作。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地質災害預警信息和災情信息通報工作,參與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土壤污染事故調查、應急處置和基本農田損害評估、土地資源生態修復工作。
省環保廳:負責檢查重點環境風險源企業應急準備工作的落實情況;組織開展重大、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組織專家制定應急處置方案,確定危害范圍和程度;參與事件調查處理;指導和監督污染物收集、清理與安全處置,組織制定并監督實施生態修復方案等。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城市重點環境風險源企業周邊市政公用應急設施建設和應急管理,負責設置重大、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臨時避難所、現場指揮部及事件所產生危廢的臨時堆場,指導城市供水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并協調實施。
省交通廳:在道路運輸事故引發突發環境事件時,向省政府或省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并協助開展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省農委:負責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中對農業環境污染的調查與評估;負責協調重大、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現場的農業生產物資的疏散和轉移工作;負責對劇毒和高殘留農藥銷售和使用監管,控制和減少面源污染。
省水利廳:負責對江河水庫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監測,發現異常時及時向指揮部辦公室報告;負責實施或協調重大、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時應急水量的調度,參與制定受污染水體疏導或截流方案,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水文等相關資料;配合做好水污染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
省林業廳:負責重大、特大突發環境事件對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資源和林業生態造成破壞的預防和控制工作,并評估相關損失。
省海洋漁業廳:參與陸源溢油對海洋污染事件的海上監測、協調處置、損害評估、生態修復及國家索賠等工作;負責重大、特大突發環境事件對水生生物和漁業資源的造成破壞的預防和控制工作,并評估相關損失。
省服務業委:發生重大、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時,負責組織食品和生活日用品的市場供應。
省衛生計生委:負責組織協調發生重大、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醫療救援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
省外辦:負責協調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有關涉外事務。
省新聞出版廣電局:負責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安全教育、環境應急預案宣傳,配合做好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的信息發布工作。
省安全生產監管局:負責指導因生產安全事故引發重大、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生產經營單位開展事故前期處置,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參與事件調查。
省旅游局:負責指導事發地政府做好受重大、特大突發環境事件侵害的旅游景區游客緊急疏散工作和旅游服務設施的保護。
省遼河保護區管理局:參與遼河流域應急處置工作。
省凌河保護區管理局:參與凌河流域應急處置工作。
省地震局:負責對地震震情和災情的通報,參與由地震引發重大、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防范和應急處置工作。
省氣象局:負責重大、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現場及周邊區域的氣象監測和中、短期天氣預報,通報可能引發次生環境事件的災害性天氣相關信息;提供應急處置工作必須的氣象參數。
省通信管理局:發生重大、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時,負責組織協調各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確保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時通信暢通。
沈陽鐵路局:在鐵路運輸事故引發突發環境事件時,及時向省政府或省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并協助省指揮部開展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相關配合工作。
民航東北管理局:負責重大、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人員、物資的空運保障工作。
遼寧海事局:配合做好防止有關陸域污染影響海洋環境的應急處置。
遼寧保監局:負責督促、指導保險公司及時開展對投保的受損財產和傷亡人員的查勘和理賠工作。
省軍區:負責組織所屬現役、預備役部隊和民兵參加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行動,協調防化部隊和駐遼部隊參與應急救援。
新華社遼寧分社:力爭時效、重視現場,確保準確、客觀報道,及時向中央反映情況,正確引導輿論。
省電力公司:為重大、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提供電力保障,負責電力系統重大、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省指揮部所有成員單位以及各相關職能部門,應根據本預案制定相關保障方案或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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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遼寧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工作機構與應急工作組組成及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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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機構
省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環保廳,省環保廳環境安全應急處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機構。辦公室主要職責為:
(1)建立和完善省突發環境事件預防和預警體系。
(2)對省內各級環境應急機構設置、隊伍建設、應急裝備和物資準備等進行指導、監督和考核;
(3)督促、指導和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4)組織調查重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
(5)組織編制、修訂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6)組織環境應急相關宣傳培訓和演練;
(7)組織建立和管理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專家庫;
(8)貫徹落實省指揮部的其他工作部署。
2、應急工作組
省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組、應急監測組、污染控制組、事故調查組、醫療救治組、應急保障組、治安維護組、宣傳報道組。分組組成及主要職責為:
(1)綜合協調組
牽頭部門:省政府應急辦。
組成部門:省環保廳。
分組職責:協助省指揮部完成會議組織、信息匯總、綜合協調和資料管理等工作。
(2)應急監測組
牽頭部門:省環保廳。
組成部門:省氣象局、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海洋漁業廳、省地震局。
分組職責: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情況進行監測,明確污染物性質、濃度和數量,會同專家組制定監測方案,確定污染程度、范圍、污染擴散趨勢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3)污染控制組
牽頭部門:省環保廳。
組成部門:省公安廳、省遼河保護區管理局、省凌河保護區管理局、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廳、省農委、省水利廳、省軍區。
分組職責:控制污染源,切斷污染擴散通道,清除污染物,防止和減輕污染事態惡化。
(4)事件調查組
牽頭部門:省環保廳。
組成部門:省安全生產監管局、省公安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廳、省農委、省林業廳、省水利廳、省海洋漁業廳、遼寧保監局。
分組職責:調查事件發生原因,評估事件影響,提出事件防范意見;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5)醫療救治組
牽頭部門:省衛生計生委。
組成部門:省民政廳。
分組職責:負責組派醫療衛生救援專家與應急隊伍,調集醫療、防疫器械、藥品,開展受傷(中毒)人員救治和衛生防疫等工作,并提供醫療救助。
(6)應急保障組
牽頭部門:省財政廳。
組成部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交通廳、沈陽鐵路局、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服務業委、省教育廳、省旅游局、民航東北管理局、省電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
分組職責:提供應急救援資金,組織協調應急儲備物資,負責組織調集應急救援裝備,對災民進行基本生活救助,負責現場應急處置工作人員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
(7)治安維護組
牽頭部門:省公安廳。
組成部門:省軍區、省交通廳。
分組職責:負責事發地周邊安全警戒與人員疏散工作;實施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暢通;保護現場,維護現場秩序。
(8)信息報道組
牽頭部門:省委宣傳部。
組成部門:省新聞出版廣電局、新華社遼寧分社、遼寧日報社。
分組職責:負責應急處置信息報道工作,正確引導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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