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修訂)
- 發布時間:2024年06月28日
- 編輯:生態環境綜合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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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修訂)
(2023年3月16日印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遼寧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遼寧省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與管理。
本辦法所稱排污單位,指依法應當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排污單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排污單位:列入當年最新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的水、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中明確應實施自動監測的排污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指由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組成,用于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狀況的信息系統。
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以下簡稱自動監測設備),指安裝在排污單位現巧,用于直接或間接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狀況的儀器設備,包括用于連續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儀器、流量(速)計、采樣裝置、數據采集傳輸儀、水質參數、煙氣參數 的監測設備,以及在主要生產工序、治理工藝或排放口等關鍵位置安裝的工況參數、用水用電用能、視頻探頭監控等間接反映水或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的儀表和傳感器設備。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指通過通信傳輸網絡獲取排污單位現場端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數據,對排污單位實施自動監控的信息管理平臺,包括供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使用的“自動監控系統管理端”和供排污單位使用的“自動監控系統企業服務端”等軟件,以及支撐軟件運行的計算機機房硬件設備等。
自動監測數據,指自動監測設備運行時產生的數據以及標記內容。
自動監測設備標記,指排污單位按照相關標記規則,根據 自動監測設備運行和數據傳輸聯網狀況,對產生自動監測數據的相應時段進行標記,確認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的操作。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生態環境部要求,指導全 省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工作。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工作。
第五條?排污單位負責污染物排放口的規范化建設、自動監 測設備安裝、聯網、驗收、數據標記等工作,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及完整性負責。對于自動監測設備運維工作,排污單位可按照相關標準規范自行實施,也可委托自動監測設備社會化運維單位實施。
第六條?自動監測設備社會化運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 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對自動監測設備的正常運行提供服務保 障,不得實施或參與實施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行為;應當按照遼寧省生態環境自動監測設備運營維護管理要求,開展守法承諾等信息公開工作。
第七條?自動監測設備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在遼寧省內銷售 的自動監測設備符合國家最新標準、規范要求,不得擅自降低配置,設備不得具備可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功能;應當完整、如實地向用戶提供設備相關資質、相關圖紙、操作說明書等資料。
第八條?自動監測設備藥劑、標準試劑和標準氣體生產廠 家,應當保證其生產、銷售的產品符合相關質量管理要求,不得實施或參與實施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行為。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毀自動監測設備,不得干擾自動監測設備的正常運行,不得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并且有權對上述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遼寧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要求,對舉報單位名稱、個人姓名等信息予以保密,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按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三章 建?設
第十條?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排污單位應當安裝自動監測設備:
(一)?列入當年最新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的;
(二)?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或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指南中要求實施自動監測的;
- 環評報告書(表)、環評報告書(表)批復意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意見中要求實施自動監測的;
- 其他需要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
第十一條?排污單位安裝的自動監測設備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當選用符合國家相關環境監測標準、計量器具管理要求的自動監測設備;
- 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和調試應當符合自動監測設備現場端建設技術規范等標準要求;
- 自動監測數據采集和傳輸應當符合相關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數據傳輸標準;
- 滿足自動監測設備數據標記規則要求;
(五)?其他技術規范和標準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聯網及驗收時限要求:
(一)?新列入當年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的單位,應于名錄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聯網及驗收;
- 排污單位應當在取得排污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聯網及驗收;
- 其他有安裝、聯網及驗收時限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排污單位完成自動監測設備安裝后,應及時向市 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聯網,如實提供排污單位名稱、經營地址、污染物排放口名稱、監測指標、排放標準等信息。
第十四條?排污單位應當自行組織并完成自動監測設備驗 收工作,并對驗收的真實性負責;應當在自動監測設備驗收合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驗收材料報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自動監測設備或者設備核心部件更換、采樣位置或者設備 安裝位置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排污單位應重新組織驗收,并在重新驗收合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變更登記備案。
自動監測設備驗收完成前,排污單位要按照相關要求開展手工監測工作。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五條?自動監測設備的運行和維護,應遵守以下規定,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一)不得擅自停用、移動或者改變自動監測設備及其附屬設施。
(二)自動監測設備運維工作應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執行,且符合儀器設備廠家提供的運維手冊或者使用說明書要求。
(三)自動監測設備運維單位應按照相關要求,建立自動監測設備運維制度,并保證運維臺賬信息完整、真實。
(四)按照相關要求,定期開展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及校準等工作。
(五)自動監測設備所需的藥劑、標準試劑和標準氣體,應注明制備單位、制備日期、物質濃度和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
(六)自動監測設備故障、維修、更換、校準及比對監測 等非常規采樣監測時間段內輸出的自動監測數據應如實上傳,不得設置數據保持,并按照相關要求開展自動監測設備標記和手工監測工作。
(七)自動監測設備在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屬于危險廢物的 廢液,排污單位應落實危險廢物環境管理要求,委托有資質單位妥善處理。
(八)其他相關標準和規范要求。
第五章 數據應用
- 排污單位是審核確認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的責 任主體,應當參照《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標記規則》確認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
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過程中,自動監測設備聯網后正常運行產生的監測數據可以作為排污許可、環境統計、核算環境保護稅等環境監督管理和執法的依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利用自動監控系統收集排污單位環境違法行為證據。
依據《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標記規則》標記為無效的自動監測數據,不作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過相關標準的依據。
依據工況標記規則標記為非正常工況,并且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運行達到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標準、規范性文件要求的,限定時間內的自動監測數據不作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過相關標準的依據。標記非正常工況的時間段,自動監測設備運行正常時,監測的污染物排放量計入排放總量。
自動監測數據用于計算排放量時,排污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要求修約補遺、替代監測的數據可作為計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據。
第十七條?污染物排放濃度達標判定方法:廢氣自動監測數 據以有效小時濃度值為準;廢水自動監測數據以有效日均值(pH除外)為準。超標排放判定有特殊要求或豁免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在接到自動監測數據超標報 警信息或自動監測相關的環境違法線索之后,應當組織生態環境執法、監測等單位人員及時進行調查,依法依規處理。
第十九條?生活垃圾焚燒發電企業按照《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應用管理規定》、《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及《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標記規則》等文件要求,實施數據應用與管理。
第六章 違法認定
第二十條?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或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一)應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未安裝的;
(二)按照規定應實施自動監測的監測指標,未實施自動監測的;
(三)未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
(四)安裝的自動監測設備不符合國家相關環境監測標準或計量器具管理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水或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按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一)應當聯網的自動監測設備未聯網的,或應當傳輸的監測指標未傳輸的;
(二)未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要求聯網自動監測設備的。
第二十二條?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一)自動監測設備未在規定期限內驗收備案、驗收不通過,或安裝、調試及驗收不滿足技術規范要求的;
(二)符合《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技術指南》規定情形的;
(三)其他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為“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或大氣污染物”:
(一)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的;
(二)虛假標記或者謊報自動監測異常、生產或治理設施 工況異常,導致聯網傳輸至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自動監測數據不能反映實際排放情況的;
(三)其他逃避監管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排污單位或其委托的運維單位涉嫌以通過逃 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或大氣污染物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 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按照相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單位在規定周期內的污染物排放量應當按產生量核算:
(一)未依法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將 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二)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
(三)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的;
(四)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稀釋排放以及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第二十六條?自動監測設備社會化運維單位存在第二十二 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違法行為的,除按照相應法律法 規進行處理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還應按照《遼寧省企業環境 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要求,定期向相關部門共享信用信息;通過限制信貸、限制競標等經濟手段對排污單位、運維單位開展 聯合懲戒;依托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官方網站、各類新聞媒體曝 光違法排污單位、運維單位信息,倒逼排污單位、運維單位履行環境義務。
第二十七條?自動監測設備生產企業、自動監測設備藥劑、標準試劑和標準氣體生產企業存在配合實施或參與實施自動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或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除按照相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還應對違法情況予以通報,公開企業名稱、品牌名稱及其產品型號,并上報生態環境部;建議相關部門將其納入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或企業信用記錄,禁止該企業參與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或政府委托項目。對已經安裝、使用該廠家同類產品的排污企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發布預警函,并加大重點檢查力度。
第二十八條?在生態環境保護督查(察)和檢查中,發現存在應當納入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而未納入,以及存在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情況,情節嚴重的,省生態環境廳可以約談屬地生態環境部門。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遼寧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生態環境部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遼寧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遼環發〔2015〕3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