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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24年06月28日
  • 編輯:生態環境綜合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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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辦法

2023年3月26日印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生態環境治理體系現代化建設需求,轉變監管理念,優化執法方式,加強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以下簡稱正面清單)管理,推動差異化執法監管,提高精準執法監管水平,充分發揮守法企業示范引領作用,加大正向激勵力度,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加強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推動差異化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1〕10號)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堅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方向不變、力度不減,突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將實施正面清單制度作為貫徹落實遼寧全面振興新突破三年行動的重要舉措,進一步優化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鼓勵環境守法,嚴懲環境違法。

堅持引導企業自覺守法與加強監管執法并重原則。將一部分符合條件的守法模范企業納入正面清單,對其充分信任和支持,發揮示范引領作用,加大正向激勵力度,讓自覺守法企業受益。依法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統一監督管理職責,依法懲處各類環境違法行為,將違法查處情況納入企業信用評價。

堅持嚴格規范執法與精準幫扶相結合原則。嚴格依法履職,嚴格執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范各類現場執法檢查活動。營造生態環境守法氛圍,及時聽取企業訴求,指導幫助加強環境管理,推動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和義務。

堅持統一監管標準與差異化監管措施相結合原則。對正面清單企業不得“降低要求”“不管不問”,要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范圍,并通過公開企業名單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公平公正執法。積極推行非現場執法方式,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提升生態環境監管執法精細化水平,實現對守法者無事不擾,對違法者利劍高懸。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力對我省正面清單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舉報投訴,當事人舉報投訴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鼓勵探索對清單內企業依法監管履職無責制度。

鼓勵我省企業主動申請納入正面清單評查工作,對符合條件的,所在地市級生態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其納入清單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正面清單是指本省生態環境部門按照規定程序確定、調整,原則上不主動進行現場調研指導,推行以非現場檢查為主的企事業單位(含建設項目)名錄制度。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生態環境部門對納入我省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簡化管理、登記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及重大工程項目開展正面清單納入、公示、調整等管理。

第五條?省級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我省正面清單監管制度,并對各市級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正面清單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指導。

市級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含沈撫示范區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正面清單企業的納入、公示、調整、備案、信息維護等具體管理工作,將正面清單報送省級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細化、落實相關監督執法和激勵措施。

第二章 正面清單的確定

第六條?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企事業單位可以主動申請納入正面清單,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經核準后應將其納入正面清單管理。

(一)生態環保手續齊全,環境管理制度規范,生態環境責任落實到位;

(二)污染防治設施齊備且穩定運行,污染物總量及濃度均達標排放;

(三)環境守法狀況良好,3年內未因環境違法受到行政處罰;

(四)1年內開展過現場或者非現場執法檢查的;

(五)依法編制、更新生態環境應急預案,配備應急設備(設施),定期開展應急演練,不存在較大及以上環境風險,3年內未發生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

(六)不存在居民群訪、集訪或者信訪積案的;

(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按照規定的內容和頻次向生態環境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的。

第七條?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事業單位優先納入正面清單管理。

(一)重大科研及應急物資保障單位,包括承擔國家、省、市級重大科研攻關項目,相關領域市級以上龍頭企業及地區守法良好的支柱企業;疫情防控急需的疫苗、口罩、防護服、消毒液、醫藥、醫療設備等醫療衛生、物資生產、研究實驗企事業單位;

(二)民生保障重點行業企業;

(三)污染小、吸納就業能力強的行業企業,包括計算機、通信電子、機械加工等污染小的技術密集型和勞動密集型行業企業;

(四)重點工程項目,包括國家和地方重點交通基建、水利、市政基礎設施及扶貧工程項目;

(五)重點領域企業,包括汽車制造、鐵路、航空航天、電力裝備制造、清潔能源開發等行業企業,以及集成電路、關鍵零部件、特殊材料等位于產業鏈供應鏈重要節點企業;

(六)被評為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A級、B級與績效引領性的企業;

(七)其他已安裝在線監控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網,自動監控數據穩定達標,一年內在線監控數據有效傳輸率達到95%以上的企業。

(八)處于重大發展階段,包括已遞交上市申請并納入證券部門核準的,正在進行商業融資的或按照省、市兩級政府發展要求進行所有制混改等情況的企業。

(九)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過渡企業困難生產周期的大中小型環境低風險企業。

(十)環保信用評價連續3年均評定為守信企業,并滿足以下條件:3年內未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未發生突發生態環境事件,且1年內未有生態環境群訪、集訪、信訪積案的。

第八條?涉及生活垃圾集中焚燒、危險廢物(含醫廢)集中處置、污水集中處理、影響群眾切身利益等環境風險較大的企事業單位,原則上不納入正面清單。

第三章 正面清單的管理

第九條?正面清單實行動態管理,有效期3年。

在正面清單正式發布、調整之前,應通過政府網站或本地主要媒體等平臺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期結束后,5日內向省級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級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按本辦法規定對正面清單動態進行動態更新,且每年6月30日前、12月31日前集中發布本轄區正面清單的企事業單位名單。

對現有的正面清單企事業單位,各市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本辦法進行清理核實,于2023年6月1日前重新公布納入正面清單的全部企事業單位名單,并重新計算有效期。

第十條?(公示內容)正面清單公示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事業單位名稱、所在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行業類別、排污許可證號或排污登記編號;

(二)正面清單有效期;

(三)監督投訴途徑,包括:投訴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等。

社會公眾對公示企業提出異議的,市級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核查,經查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回復投訴人并將被投訴企業移出正面清單。

第十一條?納入正面清單的企事業單位應當遵守國家和地方環境信息公開的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各級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在本級使用的移動執法等信息系統中設置正面清單工作選項,實現非現場執法檢查過程、減免行政處罰情況的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對設定雙隨機系統的,必須將正面清單企業在雙隨機系統中標注,隨機選中的以非現場方式為主開展執法檢查。

第十三條?納入正面清單的企事業單位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級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10日內從正面清單中予以移出:

(一)涉嫌生態環境違法經調查屬實并予以行政處罰的;

(二)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引發次生環境災害或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

(三)因生態環境問題被當地政府或上級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掛牌督辦,或被列入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的;

(四)因主要污染物排放嚴重超標被上級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或納入我省重點排污單位嚴重超標企業名單的;

(五)未按照要求實施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的;

(六)被群眾舉報或媒體反映污染事實,經查證屬實的;

(七)未按規定完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或修復的;

(八)環保信用等級調整為失信企業及以下的;

(九)因企業合并、破產、注銷等原因導致主體滅失的;

(十)其他應當移出的情形。

市級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移出決定(含移出理由)書面告知被移出的企事業單位,如企業對被移出決定有異議,應當予以答復,對因主體滅失移出清單的企業可直接進行公示。

第十四條?被移出正面清單的企事業單位,3年內不得再次納入正面清單管理。存在惡意偷排、違法傾倒(填埋)危險廢物、偽造監測數據、篡改臺賬記錄、逃避環境監管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不得再納入正面清單。

第十五條?在有效期內,正面清單內企業有權向市級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服務申請,市級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具體問題組織生態環境領域專家答疑解惑。正面清單有效期內,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要組織對清單內企業至少進行一次“體檢式”現場幫扶,督促企業提高環境管理水平。

第四章 正面清單的監督執法

第十六條?市、縣(區)級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正面清單單位納入“雙隨機、一公開”污染源監管動態信息庫,并列入執法檢查計劃,實施以非現場執法檢查為主的監督執法方式,做好上下級生態環境部門執法工作銜接,實現監管措施一致,執法檢查結果互認,避免重復檢查、多頭執法。正面清單企業被列入本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的各類環保專項行動、專項檢查范圍或在“雙隨機、一公開”工作中隨機抽中的,以非現場方式為主開展執法檢查(環境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工作除外)。

第十七條?正面清單單位發生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依照法定程序及時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需要赴現場的,通過群眾舉報投訴、媒體曝光、案件移送等途徑發現環境違法線索需要赴現場調查核實的,應當經執法機構負責人同意;通過在線監測數據異常等非現場監管途徑發現環境違法線索的,可以由正面清單單位先行自查并提交書面報告和證明材料,經審核后確需赴現場調查核實的,應當經執法機構負責人同意。確有必要立即開展現場檢查的,應嚴格履行事后報備程序。

第十八條?各級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納入正面清單的企事業單位可以通過核查各類生態環境管理數據、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自行監測數據或者采用視頻監控、用能監控、無人機、無人船、走航車、遙測遙感、大數據分析等手段開展非現場檢查。鼓勵企業向生態環境部門共享生產設施(含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數據。

第十九條?納入正面清單的企事業單位,存在以下行為的,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對因非主觀過錯導致的違法行為,主動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消除的;

(二)對發現的環境風險隱患及時報告并妥善處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初次環境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第二十條?對納入正面清單的企事業單位,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表彰獎勵、專項資金補助等激勵方式。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推行財稅、金融、信用評級等方面的聯合激勵措施。

第二十一條?對納入正面清單滿3年的企事業單位,可以直接納入下一輪正面清單,且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時可不予剔除正面清單(僅一次)。

第二十二條?各級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納入正面清單的企事業單位依法審慎采取行政強制措施,非必要不實施查封扣押、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

第二十三條?各級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合理配置執法資源,將執法資源集中于惡意排污、涉嫌犯罪的企業,對污染重、風險高、守法意識弱的企業加大監管力度。對群眾反映強烈、主觀惡意排污、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和嚴重污染環境的,要依法從嚴從重處罰,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列為“雙隨機、一公開”特殊監管對象,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四條?各級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報送、評估、通報正面清單落實情況,宣傳推廣好的經驗和做法,暢通監督渠道,對正面清單工作中弄虛作假、失職瀆職的,依法嚴肅追責問責。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遼寧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市級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遼寧省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辦法(試行)》(遼環函〔2021〕129號)同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