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生態環境自動監測設備運營維護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24年06月28日
- 編輯:生態環境綜合處信息
- 來源:
遼寧省生態環境自動監測設備
運營維護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2023年11月28日印發)
第一條?為加強對生態環境自動監測設備運營維護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其服務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遼寧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生態環境自動監測設備運營維護機構(以下簡稱“運維機構”),是指依法注冊成立,利用其人員、設備及固定工作場所,依據相關標準或規范,通過合同約定方式提供生態環境自動監測設備運營維護服務(以下簡稱“運維服務”),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技術服務機構。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對運維機構在遼寧省范圍內開展運維服務的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運維服務主要包括以下類別:
(一)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運營維護服務;
(二)環境質量自動監測設備運營維護服務;
(三)其他生態環境自動監測(監控)設備運營維護服務。
第五條?省內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在本轄區內開展的運維服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依規開展監督檢查,并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上級生態環境部門設置或負責管理的生態環境自動監測設施,屬地生態環境部門不得對其運行維護活動進行不當干預。發現相關運維機構涉嫌存在弄虛作假或其他違法違規線索的,應按照相關管理要求及程序報上級生態環境部門或有管理權限的部門處理。
第六條?運維機構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要求:
(一)具備開展運營維護服務所必須的人員、營業場所和檢測條件等基礎資源及設施;
(二)配備必要的儀器設備、計量器具、備品備件、標準物質和試劑耗材;
(三)建立涵蓋人員培訓、日常運行、維修維護、故障預防和應急處置等運維全流程的管理制度;
(四)建立嚴密、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明確各崗位職責,具有明確的質量負責人;
(五)所使用的標準物質應為有證標準物質,使用的計量器具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部門檢定或校準,并出具檢定或校準證書;
(六)嚴格執行生態環境自動監測相關標準規范,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監測結果準確可靠。
鼓勵運維機構申請并取得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自動監控系統運營服務認證等第三方認證。
第七條?直接從事生態環境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運維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掌握與崗位相適應的環境保護基礎知識、法律法規、監測標準或技術規范、質量控制要求,以及有關化學、生物、輻射等安全防護知識,并了解相關設備的安全屬性;
(二)承擔運營維護工作前應經過必要的培訓,能正確、熟練地掌握有關儀器設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調試、維修和更換等技能,并通過相應的能力確認或考核;
(三)運維人員數量應滿足運維機構實際開展業務需求。
第八條?運維人員應按照相關管理要求及技術規范,如實記錄自動監測設備的使用、維修維護和性能檢驗等全部運行維護情況,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由填寫、復核、審核等相關負責人員簽字。
運維機構應完整保留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記錄等原始檔案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并在自動監測設備運行場所留存一年內的運維記錄備查。
采用電子運維記錄的,應保障記錄的不可修改性,并具備在自動監測設備運行場所或生態環境部門的管理系統中進行查詢的功能。
第九條?運維機構應通過互聯網主動向社會公開其基本信息,具體包括:
(一)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
(二)經法人或其授權人簽署的承諾書(格式參見附1);
(三)法人代表、質量負責人、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四)其他相關業務能力證明材料。
第十條?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運維機構實施名錄管理。運維機構自愿向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基本信息。報送材料齊全并按本辦法規定公開相關信息的,由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一納入遼寧省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名錄,定期在部門官方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十一條 運維機構的基本信息或信息公開網址發生變更時,應及時在其信息公開頁面進行變更說明,并更新相關信息。
納入省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名錄的,應在上述信息發生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備。
第十二條?運維機構及人員應恪守職業道德,遵守承諾內容,堅守行業準則,堅持獨立、客觀、公正開展各項業務,并對自動監測數據質量負責。不得通過破壞干擾自動監測設備或其他輔助設施、故意改動儀器設備的環境條件或運行參數等手段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強令、授意、指使運維機構或運維人員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
第十三條 對發現的影響、干擾或授意干預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等不當行為,運維機構和運維人員應全面如實記錄干預的主體、具體方式等相關內容,做到全程留痕、永久保存、有據可查,并如實向屬地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運維機構和運維人員發現委托其開展運維服務的排污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存在其他環境違法行為的,應一并記錄并如實向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自動監測數據超標,且已通過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上傳至生態環境部門的,可不報告。
第十四條?運維機構應于每季度開始后5個工作日內,向注冊地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季度業務情況報告,如實報告所開展的運營維護項目名稱、服務對象、運維內容及運維期限等內容(報告格式參見附2),并抄送具體業務所在地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在每季度開始后10個工作日內,匯總整理本轄區運維機構季度業務情況,報送至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按年度報送監督檢查情況及典型案例。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對運維機構或其人員報告的不當干預行為,應及時調查取證、依法依規處理,并在做出調查結論或處理決定后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報送至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各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原則,定期對屬地內運維機構組織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涉及到排污單位的,原則上應與排污單位的日常監督檢查同步開展。
現場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檢查工作的開展。
第十七條?監督檢查應以運維機構的基本條件、質量管理體系及運行情況以及所承擔運維業務的質量狀況作為主要檢查內容。重點查核各機構質量管理體系建設及運行情況,檔案記錄的完整性,運行維護的規范性,以及是否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等情況。檢查結果應及時向社會公開,同時上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運維機構應主動接受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機構基本信息、業務情況、質量管理體系文件、運行維護記錄等資料材料,以及必要的照片、音視頻、資金票據、日志記錄等其他證明材料,并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客觀性、準確性承擔舉證及說明義務。
第十九條?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運維機構的技術服務行為依法納入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定期將機構信用情況和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
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遼寧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相關管理要求,對轄區內運維機構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定期公布評價結果和失信名單。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運維機構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均有權向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負責受理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及時核查處理,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條?運維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公開或報送相關信息的,屬地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督促其如實公開、報送;不正常運行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控相關管理要求處理;存在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弄虛作假行為的,由市級及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處理,依法從重處罰,并向社會公開;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追究其連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排污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要求依法予以處理處罰;存在破壞自動監測設備或干擾其正常運行等篡改、偽造或指使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管理要求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存在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弄虛作假行為,以及其他不當干預生態環境監測行為的,或對上述行為包庇、縱容的,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送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嚴肅處理,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遼寧省生態環境自動監測設備運營維護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試行)》(通告 2023年第10號)即行廢止。
承諾書
我單位提供并公開的基本信息及相關材料均真實有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并鄭重承諾:
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及《遼寧省生態環境自動監測設備運營維護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恪守職業道德,自覺履行行業自律的義務。守法經營,依規運維,主動接受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管以及社會公眾的監督。在運維服務活動中,主動接受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執法監督,并向其提供必要的信息、資料、記錄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對發現的超標排放等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問題以及不當干預行為,主動、及時報告,并配合開展調查。
承諾單位: ??????????????法人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XXXX年X季度業務情況報告表1
運維機構名稱(公章):
序號 |
運營維護項目名稱 及編號1 |
委托單位 |
運維類型2 |
運維站點數量 |
運維期限 |
項目所在地 |
1 |
XX市XX縣(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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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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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崗位人員及變更情況 |
實有人員總數:????????????其中技術人員數: ???????????變更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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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開網址 |
注:1.首次填報時,應填報所有在運維期內的項目情況,下季度起僅需報送新增項目及其他存在變化項目情況;
2.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可分為空氣質量監測、水環境質量監測、廢水排放監測、廢氣排放監測等等;
3.表格空間不足可另附頁填寫。
附3:
涉嫌違法違規行為情況報告表
運維機構名稱(公章):
行為類型1 |
行為主體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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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人員3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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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方式及內容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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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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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證明材料 |
注:1.包括不當干預,以及超標排放、偷排等違法排污情形;
2.行為主體為單位的,填寫單位全稱,行為主體為個人的,填寫“個人”;
3.應明確具體行為實施人員,無法明確具體人員的,可不填寫;
4.應詳細記錄具體行為的時間、方式及主要內容;
5.有其他證明材料的,可隨報告一并報送,并填寫材料清單;
6.以個人名義舉報的,可不填寫機構名稱,無需加蓋公章。